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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其研究范围聚焦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这一问题在欧盟(欧共体)学界与实务界延宕争议约半世纪,历久弥新。它既关联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职能的充分与合理履行议题,又涉及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性与谦抑性准则。为解决上述问题引发的法律空白与冲突,欧盟(欧共体)学界与实务界基于多元利益平衡的考量维度,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理论与裁判标准。近年以来,行政垄断规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优先议题,而行政垄断通常属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基于此,我国应借鉴欧盟模式,厘清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界限,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构建行政权力谦抑行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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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翟巍,男,山东莱州人,1979年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经济法方向),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欧盟反垄断法方向),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互联网治理与法制发展内刊》编辑,谨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竞争法、德国法与波兰法,出版德文专著4部,参与译著1部,曾系德意志学术研究联合会(DFG)项目组成员,主持国家级及以下课题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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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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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宪法性基础
第一节 欧盟经济宪法概述
第二节 《里斯本条约》对于欧盟经济宪法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一、《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反垄断法形式变革
二、《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内容变革
第二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节 国家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一、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内涵界定
二、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具体类型
三、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理论依据
第二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概念界定
一、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内涵界定
二、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关联概念界定
三、欧盟成员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具体模式
四、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欧盟与成员国职权范围
第三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制度
第一节 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理论依据
一、标准理论内容
二、附属理论创设原因与法律依据
第二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1款的禁止内容
一、基本依据
二、阐释
三、前提条件
第三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第1句的例外规定
一、基本依据
二、阐释4
三、前提条件
第四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第2句的例外之例外规定67
一、损害贸易关系发展
二、欧盟利益
第四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裁判标准
第一节 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1款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界定标准
一、关于具有特殊权利的企业的界定标准
二、关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界定标准
第二节 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豁免标准
一、关于特定类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二、关于妨碍行为的界定标准
三、关于例外之例外的界定标准
第五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国家服务保障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保障行为基本特征
一、地区行政干预承担关键角色
二、服务供给主体与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三、强调保障整体性社会公益服务
四、实现社会欧盟与社会国家的有机统一
五、有限度地实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的欧洲化
第三节 欧盟反垄断法视域下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所存在问题
一、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履行保障义务行为之间缺乏明晰区分界限
二、欧盟公共利益与成员国公共利益之间缺乏明确分野
三、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国家补助行为与国家限制基本自由行为之间缺乏明确分野
第四节 欧盟反垄断法视域下现有问题解决路径
一、明晰与细化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履行保障义务行为界限
二、系统协调欧盟公共利益与成员国公共利益之间冲突
三、明确界定欧盟反垄断法与欧盟其他部门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补助规制解析
第一节 欧盟国家补助规制核心条款
第二节 欧盟国家补助规制司法实践
第三节 欧盟Almunia国家补助规制制度
一、《委员会关于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补偿领域适用欧盟补助条款之通告》
二、《委员会关于向接受委托供给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特定企业提供补偿形式国家补助之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适用之决定》
三、《欧盟关于公共服务供给补偿的国家补助框架》
四、《委员会关于在给予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企业微量补助情形下欧盟运作条约第107与108条适用之第3602012号条例》
五、《委员会关于成员国与公共企业之间财政关系透明化以及关于特定企业内部财政透明化的第2006111号指令》
第四节 欧盟环保领域国家补助规制机制
第七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我国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概念界定
二、行政垄断表现形式
三、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区分阐析
四、行政垄断具体特征
五、行政垄断成因
六、行政垄断危害 164
第二节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相似性 165
一、系公权力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介入干预 166
二、通常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性抗辩依据 166
第三节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差异性 167
一、在行为主体层面具有多元化与一元化的差异 167
二、在行为性质层面具有单一性与多重性的差异 169
三、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层面各有侧重 170
四、在法律责任层面迥然不同 171
第八章 欧盟模式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启示 174
第一节 欧盟模式对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影响 174
一、反垄断法法律形式 175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权能模式 176
第二节 新欧盟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启示 178
一、明确确立经济宪法制度的二元化目标 178
二、实现我国反垄断法次位法立法主体多元化 179
三、制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专门性反垄断法次位法规则 179
四、以环境保护作为豁免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 180
第三节 欧盟模式对于国企改革背景下行政垄断规制的启示 181
一、明晰附属性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可规制性 182
二、宽泛界定公共企业概念外延 184
三、明确行政扶持行为一般性反垄断豁免 185
四、全面革新行政审批制度 186
第四节 采纳欧盟模式的潜在危险与相应对策 187
一、反垄断委员会缺乏有效控制与优化机制 187
二、在创设国际反垄断法谈判过程中存在被动参与劣势 188
第九章 我国行政垄断与国家经济政策关系 190
第一节 国家经济政策的概念界定与表现形式 190
第二节 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关联与区分 191
一、国家垄断产生与消解原因 191
二、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交融现象 193
三、食盐业国家垄断改革实例分析 194
第三节 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关联与区分 200
一、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企垄断原因 201
二、国企分类化改革背景下国有公共企业垄断表现形式 205
三、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联系与区别 210
四、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二元规制 212
五、破除行政垄断与保障国有资产的关联关系 215
第四节 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关联与区分 218
一、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别界限 219
二、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别方式 221
第五节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与协调 227
一、竞争政策概念界定与功能定位 228
二、产业政策概念界定与功能定位 229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统一 240
第十章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体系构建设想 251
第一节 立法模式层面 252
一、构建完善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合法审查制度 252
二、确立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顶层设计构想 258
三、构建完善行政垄断执法与司法救济制度 265
第二节 执法模式层面 277
第三节 法律实践层面 283
一、江都市教育局行政垄断案 285
二、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 287
三、绿坝行政垄断案 289
四、广东省某市政府GPS运营行政垄断案 291
五、工业盐行政垄断案 293
六、电影票价行政垄断案 296
七、河北省政府过路过桥费歧视案 298
八、云南盈鼎起诉中石化垄断案 300
九、广东省教育厅因指定赛事软件被诉行政垄断案 302
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307
十一、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垄断案 313
第十一章 上海国资委国企分类化改革背景下公共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319
第一节 构建上海市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体系的意义 319
一、为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经济决策清除障碍 321
二、为贯彻国有资本重点流向公共服务领域方针提供保障 321
第二节 国资委在公共企业行政垄断规制领域取得的成绩 322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破除公共企业行政垄断的关键举措 322
二、划定国资监管重点范围是规制公共企业行政垄断的必要前提 323
三、构建公共产品管理体系是行政扶持行为反垄断豁免制度保障 324
第三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324
一、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内在目标冲突导致行政管控定性混乱 324
二、缺乏明晰的公共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区分标准 325
三、缺乏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分标准 326
第四节 关于完善上海市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体系建议 327
一、构建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内在目标冲突的解决机制 327
二、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企业垄断区分标准 328
三、制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类型清单 329
四、确立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分标准 329
第十二章 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研究 332
第一节 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基本特征 333
一、市场准入壁垒构成行政垄断主要类型 334
二、国企垄断具有准行政垄断性质 336
三、价格监管具有一定行政垄断色彩 338
四、补贴机制失范构成消解行政垄断重要障碍 339
第二节 德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内容与路径 341
一、通过路网分离与民营化改革破除行政垄断 341
二、系统构建政企分开的铁路监管体系 345
三、施行合理与适度的国家补助标准 346
第三节 借鉴德国模式完善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体系设想 347
一、实施有限度的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政策 347
二、严格界定铁路行业经济与安全监管权限 349
三、构建铁路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保障机制 350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法(草案稿) 352
结语 359
后记 362
参考文献 364
中文主要参考文献 364
外文参考文献 368
附录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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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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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研究主题是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及对我国启示基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研究视域。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活动所必需的基础性公共经济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气象预报服务等。基于该服务研究视域,本书拟对于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制度的立法精神、制度构成、执法特征与司法裁判标准进行全面与系统的分析阐释。基于此前提,在比较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行为异同的基础上,本书拟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标,主张依法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在配置经济资源方面的权力,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从而更有效地解放和发展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生产力。
行政垄断规制问题是我国法学界乃至经济学界一个历久弥新的研究热点与焦点问题。王晓晔(1996、1998)、邓保同(1998)、史际春(2001)、沈敏荣(2001)、许光耀(2004)、黄勇(2010)、王先林(2014)均曾对此问题作出系统论述。
基于历史分析研究视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立法机构主要从规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视角进行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垄断规制立法工作,如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199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实施企业垄断行为。
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相对应,到目前为止,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是围绕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自身垄断规制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以及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机制主题展开,还较少有学者从国企垄断与行政垄断区分与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分的二元视角探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行政垄断规制问题。
近二十年来,涉及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企垄断与行政垄断规制的学术成果主要以逐步限制行政机关配置经济资源权力,扩大与强化市场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纲要,其中代表性论著为:1.王晓晔,《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需要反垄断法》(《法学研究》1997(9));2.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法学》2004(12));3.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法商研究》2005(5));4.王先林,《略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安徽大学学报》2005(12));5.徐士英,《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解读反垄断法草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6.黄勇、邓志松,《论规制行政垄断的我国〈反垄断法〉特色兼论行政垄断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根源》(《法学杂志》2010(7));7.李剑,《反垄断法实施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选择》(《东方法学》2011(2))。
总体上考察,国内法学理论界主要围绕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外延基本重合的公用事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规制问题展开研究,且角度多元,成果丰硕。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关联国企垄断的行政垄断类型化与确立标准问题,国内已有学者从导致卡特尔的行政指令等行为规制入手,开展初步研究,不过相关研究涉及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仍然较少,实际关涉范围有限。当前在反垄断部门法研究领域,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企垄断规制问题尚存在较激烈的理论争议与观点交锋。如王晓晔(2009)与方小敏(2013)主张,反垄断法应平等地适用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而刘俊海(2009)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公共企业享有垄断地位的合法性依据。
此外,由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央才开始强调政府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公共职能,所以迄今为止,研究行政垄断与政府公共职能行为分野的论著仍然数量较少。 最近五年来,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学术论文较多涉及国民经济核心领域与国家安全领域(如金融、石化、石油、电网、电信、军工等),而仍然较少涉及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基础公共服务)领域(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在国外法学学术文献中,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概念同质或类似的概念表述包括 ?ffentliche Dienstleistungen、Leistungen der Daseinsvorsorge、service public、Dienste und Dienstleistungen von allgemeinem wirtschaftlichem Interesse、servicio pblico等。这些概念具有不容忽视的共同特征,即均阐释了一种特定发展模式,该模式的主导目标是促进经济效率、社会凝聚力、竞争力与社会和谐度。
国外关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可以溯源到上世纪60年代。欧盟、欧盟成员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区域联盟与国家均制定了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豁免制度。其中,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豁免制度最具代表性。欧洲法院在1969年为了规制涉及公共企业的成员国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而创设附属理论,其代表性判例包括:1 欧洲法院1991年4月23日第 C-4190号判决(Klaus Hoefner und Fritz Elser); 2 欧洲法院1991年12月10日第 C-17990号判决(Merci Convenzionali Porto Di Genova Spa); 3 欧洲法院1993年5月19日第 C-32091号判决(StrafverfahrenPaul Corbeau);4 欧洲法院2001年10月25日第 C-47599号判决(Firma Ambulanz Gl?ckner)。
总体上考察,欧、美、日、韩等国的学者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分为界限分明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持续到上世纪末,由于经济私有化与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国外学者主要从严格限制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实施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视角构建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制度;第二阶段是从本世纪初开始持续至今,由于福利国家的理念得到普及,国外学者主要从强化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公共职能,拓展政府公共扶持行为并构建配套豁免制度视角完善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制度。
五十多年来,欧美法学界为了发展完善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豁免制度作出全面而丰富的研究成果,代表性论著为(1)Peter Badura 的《行政垄断》(《Das Verwaltungsmonopol》,1963);(2)Gnter Bauer 的《竞争限制由国家导致?》(《Wettbewerbsbeschr?nkungen durch Staaten?》,1990);(3)Artur Woll的《经济政策》(《Wirtschaftspolitik》, 1992);4 David Edward与Mark Hoskins 的《欧共体条约第90条:去管制化与欧共体法》(《Article 90: Deregulation and EC Law》,1995);(5)Francoise Blum的《欧共体法律框架下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ies under EC Law》, 1998);(6)Christian Koenig的《经由竞争实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Daseinsvorsorge durch Wettbewerb!》,2001)。
但迄今为止,欧美学者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概念外延范围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关系仍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欧盟竞争法律一体化进程加快,当前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欧盟成员国政府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对于欧盟统一市场竞争机制的侵蚀与损害是欧洲竞争法学者研究的热点与焦点问题。
2012年,陈林与朱卫平在《行政垄断的内涵与外延》一文中,梳理总结了二十多年来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三大理论分歧,即:(一)行政垄断是滥用还是使用行政权力;(二)我国反垄断法应否规制行政垄断;(三)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的区分与边界。
本书以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规制为研究切入点,颇具创新性地从一个独特视角对于上述三大理论分歧作出系统解答,即:(一)应区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与合法使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扶持行为;(二)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行政垄断,但同时应建立配套豁免制度;(三)在区分具有因果关系的国企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前提下区分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在现实意义上,本书有机衔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行政权力界限厘定与政府公共职能充分履行问题;它在中央提出国企分类监管、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具体政策背景下,较为前瞻性地提出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竞争法律制度建构思路,主张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统筹规制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行政扶持与财政补贴问题。
本书创新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
1.本书研究在理论建构方面具有创新意义。
从1992年中央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至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公布,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如何正确处理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关系、转变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职能、实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市场化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与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在前辈学者成果基础上,本书研究具有理论建构方面的两点创新价值。
第一,区分规制具有因果关系的行政垄断行为与国有企业垄断行为。
当前我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面临首要问题是:行政垄断行为与国有企业实施的企业垄断行为常常交织重叠,两者具有因果层递关系。近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探讨,但尚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本书意图详细分析欧盟附属理论模式,在借鉴欧盟立法例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厘清与区分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双层次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分别规制。对于国有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企业行为,依据反垄断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对于政府实施的促成企业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据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条款予以规制。
第二,区分规制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后遗症影响,我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行政垄断现象严重;同时,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又有义务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各种行政扶持与资助,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因此,如何区分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成为一项法律难题。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法学创新网等网站检索,我国鲜有学者基于区分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的视角研究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政府保障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因而本书选题视角具有一定的理论新颖性。
2.在基本理念层面,有机融合竞争中立原则与社会公益至上原则。
本书在遵循竞争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将社会公益至上原则置于更高价值位阶。在第一层面,依据竞争中立原则,应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严令禁止偏袒国有公共企业垄断的行政垄断行为;在第二层面,为防止矫枉过正,应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秉承社会公益至上原则,区分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对于国有公共企业的扶持与补助行为并对其实施反垄断豁免。
3.在法律制度完善层面,有机兼容行政行为反垄断豁免制度与立法优先咨询制度及执法竞争评估制度。
立法优先咨询制度要求立法者在进行关于竞争的相关立法时,应事先咨询竞争主管机关与市场主体,以从立法源头上防止反竞争法规的产生。执法竞争评估制度要求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行政权时进行竞争评估,以从执法源头上防止行政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这两项制度都是属于对权力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前规制制度。本书在此事前规制基础之上,试图构建行政限制竞争行为的事中与事后规制与豁免制度,对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据正当性原则与比例原则进行评判,从而拓展与完善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制度。
4.在法学研究方法层面,有机结合案例实证分析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
本书案例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针对两方面,其一是对于我国近年来公共产品领域国企垄断与行政垄断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指出执法裁判利弊得失;其二是对于1969年以来欧洲法院、普通法院与欧盟委员会近百个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案例进行样本统计分析,明晰裁判标准。在案例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区分中欧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规制基本理念与制度构建的异同,明晰与细化我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的构成要件与裁判标准。
此外,本书还可为我国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施行的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设计思路与域外经验借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正处于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历史时期。如何仿照国外公共企业制度模式改革我国现有国有企业制度,以基于企业功能定位实现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目标,保证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企业公益性与经营性的有机统一,是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核心议题。一方面,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家应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政府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滥用行政权力确立与维护国有公共企业垄断地位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指令垄断、特许经营与减免税收等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费用常常无法弥补成本,所以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的有效供给,需要为公共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特许经营等各种行政扶持。因为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具有一定的形式相似性,所以引出了一个反垄断法基本问题:如何厘清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的界限,进而实现反垄断法对于这两种措施的区别规制?
由于中国反垄断法体系的构建以欧盟反垄断法为蓝本,而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创设至今具有四十多年历史,它对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措施的区别与规制问题已形成完善的法律解释与法律裁判标准。因此,本书拟对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构成与法律实践进行阐释分析,从而在反垄断法层面为上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政府行政行为区分与规制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具体而言,本书拟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于欧盟立法、执法机关与欧洲法院通过法律实践确立的涉及公共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机制与拟议中的我国针对国有公共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机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规制目标作出比较分析,进而研究创设我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关于国有公共企业反垄断规制机制的具体路径,总结出中国反垄断法体系移植欧盟模式规制关涉国有公共企业的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的现实必要性与技术可行性。
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企垄断规制层面,本书研究的基本观点是:作为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中所明确界定的一种新的企业类型,国有公共企业应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有公共企业自身的企业垄断行为与促成或强化企业垄断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均应受到反垄断法的有效规制;同时,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促成或强化企业垄断行为的行政行为应依据特定的裁判标准予以豁免,以体现国有公共企业的公益性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
本书的原始定稿为笔者的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出站报告。该博士后报告在2014年完成提交,报告撰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提供的一等面上资助(法学)。在博士后报告选题、撰写、修订过程中,我的博士后导师顾功耘教授进行了悉心辅导,并提出关键性修改意见。吴弘教授、肖国兴教授、陈少英教授在2014年秋博士后报告答辩过程中,为报告的修订提出了宝贵建议。在此,向顾教授、其他诸位教授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组织表示由衷谢意。
本书部分素材取自笔者在德国Dr. Kovac(2012)与AVM(2013,2014)出版社出版的三部德语反垄断法专著,分别为《Staatliche Wettbewerbsbeschr?nkungen in Bezug auf Dienstleistungen von allgemeinem wirtschaftlichem Interesse im Rahmen des EU-Kartellrechts》(汉译:《欧盟反垄断法框架下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的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研究》),《Die Kontrolle des administrativen Monopols Ein Rechtsvergleich zwischen VR China, Polen und EU 》(汉译:《行政垄断规制研究中国、波兰与欧盟的法律比较》),《Die europ?ische Kontrolle konglomerater Zusammenschlsse Mit einem Ausblick auf die chinesische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汉译:《欧洲混合兼并控制兼论中国兼并控制》),特此说明。谨向上述两家出版社致以诚挚谢意!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笔者在原博士后报告基础上增添了国内外学界最新相关观点、看法与案例材料,以期能够较为全面与及时地反映涉及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规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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