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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于行为无价值论进行了新的解释;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也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说明,在解释上,将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中的犯罪排除要件进行了拆分,从而形成犯罪一般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违法排除要件、责任排除要件)的理论体系,使作者的犯罪论体系更为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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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光权,男,1968年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 (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国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挂职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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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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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论 1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
第二章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83
第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53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03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35
第三编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Ⅰ:贪污贿赂罪 457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 494
第八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国家安全罪 528
第九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国防利益罪 537
第十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Ⅲ:军人违反职责罪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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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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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总论逐步繁荣的今天,对刑法各论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结合我国刑法的分则性规定(包括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讨论具体犯罪,其根本目标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解释刑法规范,使之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务,以维持法规范具体的妥当性、安定性和同一性。
第一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
刑法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刑法总则主要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犯罪成立的一般法律条件、刑罚裁量和执行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犯罪的不法内涵、责任要素和处罚效果,提供尽可能精确、清晰的罪刑关系表,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周延地保护法益。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构成规范体系,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刑法分则好似一片方圆数万公顷的森林,其中长满各种不同种类的树木,再加上茂密的矮灌木,假如没有刑法总则的帮助,经由刑法总则理论的概念化与系统化的导引,则无论是学习刑法的人或适用刑法的司法者,往往不是发生见树不见林的谬误,就是在茂密的森林中迷失方向,而不知要走向何方或走上错误之路。①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具有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 评价功能、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罪名依据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来确定。有的刑法条文明确显示出罪名,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本条的罪名就可以概括为假冒专利罪。有的条文规定的犯罪特征比较复杂,需要对其加以抽象和概括才能确定罪名。如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本条罪名被概括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罪名可以区分为以下不同类型:(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法益侵害的种属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其与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有关。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有两种情况:一是章罪名,共10个;二是节罪名,其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中,分别为8个、9个。具体罪名,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其与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相关联。(2)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这是以罪名的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罪名,所以现在的罪名主要是司法机关规定的,例如,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概括了罪名,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刑法修改的情况,适时制定了多个关于罪名的解释。学理罪名,是指刑法理论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罪名的确定具有指导或参考作用。(3)单一罪名、概括罪名与选择性罪名。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犯罪构成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一罪名,是指犯罪构成内容单一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洗钱罪的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五种。行为人只是提供资金账户的,只能定洗钱罪,而不是定提供资金账户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然定洗钱罪,并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性罪名,是指犯罪构成内容复杂、法律规定有多种行为或者对象可供选择的罪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选择性罪名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
二、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形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简单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实际上仅仅表示出犯罪名称的罪状。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此即简单罪状。采取简单罪状,是因为这些犯罪易于被人理解与把握,无须进行具体描述。(2)叙明罪状。即对犯罪构成特征作比较具体的描述的罪状。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此即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易于为人理解和掌握,便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因此为多数刑法条文所采用。(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如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与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此即引证罪状。采用引证罪状,主要是出于立法简明的需要。(4)空白罪状。即在条文中通过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如刑法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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