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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以条例内容为主要框架,以条文释义为主要内容,加之精选的案例与法理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因此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条文释义、案例、法理分析。本书的写作角度是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将每一条法规内容配一个相关案例,通过对条文的理论解释和对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读者对本法条的理解和掌握,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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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正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会副会长。魏昕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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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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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立法依据1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特征1二、制定条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2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特点2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和服务的解释、说明7一、对“财政性资金”定义的必要性7二、对“财政性资金”概念范畴进行界定8三、关于非财政资金9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9一、集中采购目录界定的必要性10二、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内容10三、两类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条件10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11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12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13第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授权14一、制定集中采购目录14二、采购限额标准15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16一、财政部门是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部门16二、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17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18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21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21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的实践23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27一、体现公正透明的原则27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行政 监督主体27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渠道27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28一、建立政府采购回避制度29二、政府采购中应回避事实的认定29三、供应商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申请程序30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31一、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的必要性32二、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途径32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规划33四、依据规划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 进程33参考文献35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36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义务36一、采购人的范畴界定36二、对采购人义务规定的必要性37三、采购人承担义务的原则37四、具体措施和目标37五、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38六、禁止采购人所为的行为38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规定40一、集中采购机构41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41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要求42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软件和硬件条件42二、提高招标代理服务专业化的环节43三、确定招标代理的工作边界44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之条款46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条款之必要性46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之行为46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50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50二、确定采购需求的约束条件51三、公共服务项目确定需求的途径51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53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必要性54二、委托代理协议包含的具体事项54三、委托代理机构的义务54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57一、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必要性57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证明材料58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60一、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1二、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1第十九条 明确重大违法纪录的范围和解除62一、重大违法记录之内涵62二、重大违法记录之外延63三、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解除条件64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65一、项目信息的有差别提供65二、设定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的关系65三、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的考虑66四、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6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67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67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7第二十一条 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68一、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8二、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69三、供应商的通知义务69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69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71一、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71二、联合体资格等级的认定71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72参考文献73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74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74一、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74二、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确定75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75四、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机关75五、采购方式变更的材料75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76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制度的必要性76二、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具体体现77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法定和例外情形77四、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77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78一、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78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79第二十六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解释80一、竞争性谈判方式81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81三、不能事先计算出政府采购价格总额的82第二十七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规定的解释和补充84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84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84三、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85第二十八条 对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界定86一、通过化整为零进行采购是规避公开招标的表现形式86二、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要件和例外情形87参考文献88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89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89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计划的编制89二、建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的必要性91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92一、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必要性93二、招标采购文件的作用93三、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4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96一、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96二、对已发出的政府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要求97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98一、采用标准招标文件缘由98二、标准招标文件的构成及其法定的具体内容99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保证金102一、投标保证金的作用102二、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103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限定以及提交形式103四、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要求104五、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提交保证金的同样适用104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105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106一、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法定106二、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06三、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07四、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是评审依据107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109一、非招标方式确定采购需求的特点109二、本条款的适用条件109三、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和程序110四、最终报价110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113一、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用范围113二、询价采购中合同条款的确定113三、询价过程中合同条款不能调整114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115一、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解释115二、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115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118一、公示信息的两个条件118二、从唯一供应商处政府采购需在媒体公示的内容118三、公示信息的载体118四、公示期119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处理方式119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120一、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来源和聘请方式120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121三、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121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例外规定122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一般要求124一、遵守评审纪律、保密义务125二、对违法行为报告的义务125三、对非法干预报告的义务126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127一、评审原则即客观、公正、审慎127二、专家评审的方法127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129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与说明义务129二、不得带有倾向性或者误导性130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131一、提交评审报告131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程序132三、中标、成交公告的具体内容133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134一、不得违法重新评审135二、政府采购评审不得随意改变结果135三、可以重新评审的除外条款135第四十五条 验收140一、履约验收的必要性141二、出具验收书141三、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141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142参考文献143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145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145一、制订合同标准文本的必要性145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法律特征146三、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职能部门146四、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示范文本146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147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性147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148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数额148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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