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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现象学的方法(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经典)

書城自編碼: 273278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 [Edmund Husserl ]
國際書號(ISBN): 9787532771240
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2-01

頁數/字數: 256/174000
書度/開本: 32开

售價:HK$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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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经典》选收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界各主要流派影响较大的著作,通过有选择的译介,旨在增进文化积累,拓展学术视野,丰富研究课题,为了解和研讨现代西方哲学提供系统而完整的第一手资料,以利于理论界、学术界深化对西方文化的研究和借鉴。
內容簡介:
《现象学的方法》一书由现象学创始人埃德蒙德?胡赛尔所著。胡赛尔的著作卷帙浩繁,如果说《现象学的观念》一书是胡赛尔对现象学的总体介绍的话,那么本书则为读者提供与胡赛尔一同进行现象学操作的可能。德国现象学委员会主席黑尔德为本书所写的导言,真正把现象学的进程、发展以及重要问题呈现于读者的眼前,中国现象学第一诠释者倪梁康先生的翻译更是少有瑕疵,真正体现了现象学的精华。《现象学的方法》提供了打开二十世纪的哲学、尤其是现象学之门的钥匙。
關於作者:
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1859――1938),德国犹太人,著名哲学家和现象学的奠基人。1859年生于普罗斯尼茨,1876年毕业于奥尔缪兹城的德国公学,以后在莱比锡、柏林、维也纳等大学先后学习过物理学、天文学、数学。他十分注重寻找他所学习的任何一门学科的根据。为此,他从天文学转向数学,又从数学转向逻辑学,最后确定效力于哲学。胡塞尔生前发表的主要著作有《算术哲学》、《逻辑研究》、《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以及《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的一部分。
目錄
目 录

001导言
001 一、今日的胡塞尔现象学
003 二、生平与著作
008 三、现象学的基本问题
013 四、对心理主义的反驳
017 五、现象学作为本质论
023 六、世界信仰和悬搁
029 七、现象学的还原
033 八、通向还原之路 对心理主义的反驳
042 一、心理主义、它的论据以及它对通常的反对论论据的表态
053 二、心理主义的成见 事实和本质
088 一、自然的认识与经验
090 二、事实。事实与本质的不可分割性
091 三、本质直观和个体直观 现象学的方法
094 四、本质直观与想象。本质认识独立于所有事实认识
095 五、关于本质的判断和具有本质普遍有效性的判断
097 六、几个基本概念。普遍性和必然性
099 七、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
101 八、事实科学与本质科学之间的依赖关系
102 九、区域和区域本质论
104 十、区域和范畴。分析的区域和它们的范畴
107 十一、句法的对象性和最后的基础。句法的范畴
108 十二、属和种
109 十三、总体化和形式化
111 十四、基础范畴。基础本质和此物()
112 十五、独立的和不独立的对象。具体和个体
115 十六、包含实事的领域中的区域和范畴。先天综合认识
116 十七、逻辑考察的结论 现象学的基本考察
118 一、自然观点的命题以及对自然观点的排斥
130 二、意识和自然现实
165 三、纯粹意识的领域 《不列颠百科全书》条目
178 一、纯粹心理学,它的经验领域,它的方法,它的作用
187 二、现象学的心理学和先验的现象学
197 三、先验现象学和绝对地建立起来的作为普遍科学的哲学心理主义和逻辑学的先验基础
203 一、逻辑的双重性;逻辑问题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06 二、心理主义指责任何对逻辑构成物的主观朝向的考察
209 三、逻辑心理主义和逻辑观念主义
211 四、观念对象的明见性相似于个体对象的明见性
212 五、关于作为自身给予的明见性的一般问题
216 六、意向性的基本规律性和明见性的普遍作用
218 七、在所有的、无论是实在还是非实在的、作为综合统一的对象所具有的作用中的明见性一般
221 八、相对于构造意识而言,对象的所有种类所具有的观念性。实证主义对自然的错误解释是一种心理主义
223 九、原初创造性的主动性作为逻辑构成物的自身给予以及关于对这些构成物创造的谈论的意义
225 十、实在对象相对于非实在对象所具有的存在优先性
225 十一、关于心理主义的一个更普遍的概念
226 十二、心理逻辑主义的和现象学的唯心主义对认识的分析的和先验的批判
228 十三、心理主义的指责是对先验认识批判的必然逻辑作用的不理解
通过本质变更进行的本质直观
231 一、经验一般性的偶然性和先天必然性
232 二、本质直观的方法
241 三、关于对一般性的直观的说法之意义
242 四、为获得纯粹一般性而进行的对所有存在设定的明确排斥之必要性
247 文献索引
254 文献来源索引
255 修订译本后记
內容試閱
4.心理主义论证中的一个破绽
不可否认,反心理主义者们依据这些论据和类似的论据〔在与心理主义的对抗中〕处于劣势。有不少人认为这场争论无疑已见分晓,他们认为心理主义学派的反驳是强有力的。只是这样一种情况还引起哲学的惊异,即:
这样的争论居然会存在过并且居然还在延续着,同一类论据会一再被重复,而对这些论据的反驳却没有被看作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一切的确像心理主义学派所保证的那样一目了然,那么这种事态的存在确实会令人迷惑不解,尤其是在〔与心理主义学派〕对立的阵营中有一些无成见的、严肃的和敏锐的思想家存在着。是否真理又一次处于两者之间,是否两派中的任何一方都只认识到了真理的一个部分并且表明自己无力用明确的概念对这一部分进行划界,无力将它理解为总体的一个部分?
是否在反心理主义者们的论据中尽管它们含有一些在反驳的操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不正确性和不明确性还留存着一些未化解的残余,是否在这些论据中还寓居着一种真实的力量,那种从无成见的思索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力量?
就我自己而言,我想对这个问题做肯定的回答;我甚至觉得,真理的更重要方面是在反心理主义一方,只是它的关键性的思想没有得到适当的表述并且被某些不确切的东西所模糊了。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所提出的关于规范逻辑学的根本理论基础问题上去。心理主义者们的论证确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吗?
我们在这里立即便发现了一个弱点。这些论据仅仅说明: 心理学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但不是只有心理学参与了奠基,也不是心理学主要参与了这奠基;就是说,心理学并没有为逻辑学提供
在我们所规定的意义上的本质基础。很有可能是另一门科学并且也许是以无比重要的方式为逻辑学的奠基作出了贡献。而那门纯粹逻辑学的位置或许就在于此,在反心理主义派别看来,它作为一门自然划界的、自身封闭的科学应当具有其独立于所有心理学的此在。我们很乐意承认,康德和赫巴特的追随者们在逻辑学的标题下所整理和加工的东西与逻辑学按其原先的设想所必须具有的特征不完全相符。他们所谈论的总是思维的规范规律,主要是概念的构成、判断的构成等等;人们会说,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这些材料既不是理论的材料,也不是对心理学来说陌生的材料。但是,这种考虑会丧失其说服力,只要在进一步的研究中,那个曾涌入我们脑中的猜测得到证实,这个猜测是指:
那些逻辑学派尽管在对纯粹逻辑学的定义和构造方面不很成功,但是,它们在这一点上却接近了纯粹逻辑学,即: 它们注意到了在传统逻辑学中理论上相互联系的真理的丰富性,这些真理既不能被归入心理学,也不能被归入其他具体科学,因此这些真理使人们想到一个特有的真理领域。而如果它们恰恰就是那些与所有逻辑规则最终相联系的真理,并且因而就是那种在谈到逻辑真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的真理,那么人们就会把它们看作是整个逻辑学的本质,并把它们的理论统一称之为纯粹逻辑学。我希望事实上能够证明,这里所陈述的是真实的事态。
[编者注]胡塞尔指的是在导引第13节中的下列阐述(第37、38页):我们注意一下: 纯粹逻辑学的代表人物喜欢将逻辑学与纯粹数学并列在一起。而数学学科也在论证着工艺论。与算术相应的是实践的计算工艺,与几何相应的是实践的土地丈量工艺。与各门理论的、抽象的自然科学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相衔接的又有各种工艺学,与物理学相衔接的是各种物理工艺学,与化学相衔接的是各种化学工艺学。一旦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便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猜测:
这门被倡导的纯粹逻辑学的真正意义是否在于: 它是一门抽象的、理论性的学科,这门学科用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方式论证着一门工艺学,即在普通的、实践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工艺论有时以一门、有时以几门理论学科为依据推导出它的规范。与此相同,在工艺论意义上的逻辑学也可以依赖于这些理论学科中的大多数,就是说,它虽然把纯粹逻辑学当作是自己的主要基础,但却并不一定要把它当作自己惟一的基础。一旦人们除此之外还看到:
确切意义上的逻辑规律和公式被包含在一个理论上封闭的抽象真理范围中,这范围无法被纳入现有的理论学科,从而只能被看作是一门有问题的纯粹逻辑学,那么这时人们便会产生进一步的猜测:
这门理论学科在概念规定上的不完善性,在阐明其纯粹性时和在解释它与作为工艺论的逻辑学的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无能为力是否正是这些状况导致了人们将纯粹逻辑学与工艺论相混淆;是否正是这些状况才使
得有关逻辑学本质上是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学科的争论得以可能。争论的这一派的眼睛只盯在那些纯粹理论的、确切意义上的逻辑命题上,而争论的另一派却抓住这门被倡导的理论科学的那些可被攻击的定义以及对这门科学的实际实施不放。

[编者注]胡塞尔的证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他指出心理主义无法坚持其结论;第二步,他通过对其主要论据及其前提的无根据性的证明来反驳心理主义。
这一批判的第2部分收在下面几节中。
二、心理主义的成见
至此为止,我们主要是从心理主义的结论来反驳心理主义。现在我们转向它的论据本身。我们将竭力证明: 心理主义所依据的那些被误认为自明性的东西, 实际上是错误的成见。
第一个成见
第一个成见是认为: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据此也就很明显: 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上。
如果人们不是泛泛地进行论证,而是去接近实事本身,那么这里的谬误便会消失。
首先有必要消除这两派所共有的一个错误观念。我们要指出,如果我们从逻辑规律的自在和自为方面来考察逻辑规律,那它决不是规定意义上的规范原理,即不是这样一些原理,它们的内容在于陈述:
人们应当如何进行判断。人们必须完全区分:一方面是那些被用来规范
认识活动的规律,另一方面是包含着这个规范本身的思想并将这个规范作为普遍的义务陈述出来的那些规则。
我们来考察一个例子,例如著名的三段论原则,这个原则自

[编者注]参阅第49页注。胡塞尔在这里所涉及的心理主义批判的第1部
分包含了导引的第4至7章。
[编者注]下面的10节作为第41至51节构成导引的完整的第8章:心
理主义的成见。这里为了补充胡塞尔注释中的某些文献方面的不完善说明,也采用了由E霍伦斯坦提供的《胡塞尔全集》第18卷的历史考证新版。
古以来就被理解为: 特征的特征也就是实事本身的特征。如果这个理解没有将一个显然是错误的命题当作对所指思想的表述,那么这个理解的简练是值得推荐的。为了更具体地表述这个思想,我们必须运用更多的语句。对于任何一对特征A和B来说,这样一个定律是有效的,即:
如果每个对象既具有A的特征,也具有B的特征,同时,某个对象S具有A 的特征,那么它也就具有B 的特征。我们必须坚决否认这个思想包含着哪怕任何一点点规范的思想。我们当然可以用它进行规范,但它并不因此而本身就是规范。我们也可以将一个明确的规定建立在它的基础上,例如,谁始终判断,每个A
也是B,并且某个S是A,那么他也必须(应当)判断,这个S也是B。但任何人都会看到,这已经不是起初那个逻辑定律了,而是某种通过引入规范的思想而从逻辑定律中产生出来的东西。
显然,这一点也适用于所有三段论的规律,同样也适用于所有纯粹逻辑的一般原理。一般说来,一个特征的特征肯定不是一个实事的特征。如果三段论原则所指的确实是那些语句所明确意味着的东西,那么就可以这样推论:
这张吸墨纸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吸墨纸是一种颜色。规范的思想、应当存在(Seinsollen)不属于逻辑定律的内容,带着这个信念,我很高兴地和纳托尔普走到一起来了。他最近在《社会教育学》(斯图加特,1899年,第4节)一书中简明扼要地说:我们主张,逻辑规律不表述人们在这样或那样的情况下是如何想的,也不表述人们应当如何想。在涉及等值推理如果A
等于B,B等于C,那么A 等于C的例子时,他说:我看到这一点,因为我眼前只有这些可比较的术语和由此而产生的它们之间的联系,同时却不必考虑某个相应的思维的进行过程或形成过程,无论是它的事实性过程,还是它的应当存在过程,都不必考虑。(同上书,第20页及后页)在其他几个根本观点上,我的这部导引也与这位深刻的研究者的著作相接触,但可惜这部著作已无法帮助我深化和阐述我的思想了。
相反,纳托尔普的另外两篇较早的文章,即前面被引用的、刊载在《哲学月刊》第23期上的文章以及《心理学概论》,曾对我产生过推动作用尽管我并不赞成这两篇文章中的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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