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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五险一金·实用版法规专辑(新4版)

書城自編碼: 271996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961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4/254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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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从五险一金这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1.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2.条文注释专业、权威。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3.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錄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27日

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2014年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1年6月7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年1月3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4年1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2015年3月27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15年8月17日

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年7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2010年1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2008年10月2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2015年7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2003年5月26日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

2013年10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1999年6月30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2010年9月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2015年8月27日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4年12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2月2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1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7月3日

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5年7月27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其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2015年9月29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

实用附录

1单位参保流程图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单
內容試閱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比较复杂,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等多重关系。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承担缴费义务;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承担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4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5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6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这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的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不一样,有的没有用人单位,有的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可以将他们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意,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2号

案件适用要点: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应属其法定义务,不按时缴交,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还会影响社会保险的统筹问题。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缴其应缴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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