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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裁决的共同法

書城自編碼: 264687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英]布朗 著,韩秀丽 等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124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77/313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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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尤其是在不同的法庭进行多重程序的争端中,不断出现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而国际裁决机构的基本法律文件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在此背景之下,本书考察的核心问题具有经久不衰的重要意义:对于国际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现有的众多国际法院和法庭采用共同的方法吗?
本书转向一种较新的视角,即从总体上考虑整个国际裁决制度的发展,以及裁决机构的扩散化对国际裁决中或裁决后的一些权力和程序意味着什么。
關於作者:
切斯特·布朗(Chester Brown),悉尼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涉及国际公法、国际争端解决、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在国际法院、伊朗—美国求偿庭、国家间仲裁庭、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司法仲裁实践中担任律师。
韩秀丽,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学和研究领域涉及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私法、国际争端解决。
万盈盈,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硕士,现工作于上海华住集团。
傅贤珍,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硕士,现工作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文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硕士,现工作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目錄
中文版作者序 1
Authors Preface to the Chinese Language
Edition 1
总编者序
前言 1
致谢 1
缩略语列表 1
引言
第一节对研究主题的介绍
第二节定义和研究范围
一、关于“国际裁决的共同法”这一
用语
二、关于“程序”和“救济”
三、本书的范围
第三节本书的概要
第一章扩散化与碎片化背景下国际裁决
共同法的兴起
引言
第一节国际法院与法庭的扩散化
第二节扩散化的原因
第三节扩散化与碎片化
一、作为“‘无政府’领域”的国际法
二、作为管辖权竞合及碎片化原因的扩散化
三、国际法委员会对碎片化的审议
结语
第二章国际法院与法庭的交流方法
引言
第一节有关程序与救济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
三、国际法院面对法律空白时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国际裁决中的固有权力
一、“固有权力”的概念
二、 反对国际法院行使固有权力的主张
第三节国际法院实践中的固有权力
第四节固有权力的渊源
一、固有权力源于一般法律原则
二、固有权力为默示权力
三、固有权力源于国际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身份
四、固有权力为确保履行国际法院职责所必要
第五节国际法院固有权力的范围
一、 国际裁决的职责
二、 对行使固有权力的限制
结语
第三章国际裁决的证据方面
引言
第一节国际法中证据规则的渊源
一、基本法律文件
二、国际裁决中的其他证据规则渊源
第二节国际裁决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采纳
二、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
四、结论
第三节国际法院的证据权力
一、对事实的司法认知
二、指令提供证据的权力
三、实地调查的权力
四、指令提供专家报告的权力
结语
第四章国际法院准予临时措施的权力
引言
第一节国际裁决中临时措施的目的
第二节准予临时措施权力的渊源
一、国际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
三、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准予临时措施权力
四、作为固有权力的准予临时措施权力
五、准予临时措施权力的限制
第三节准予临时措施权力行使中的共同特征
一、对实质问题的管辖权问题
二、与准予临时措施有关的情形
三、临时措施的约束性
四、越权或自行准予临时措施的权力
结语
第五章国际法院解释和修改判决与裁决的权力
引言
第一节国际法院和法庭裁决后的作用
一、裁决的终局性
二、终局性原则的限制
第二节解释权与修改权的渊源
一、国际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
第三节作为固有权力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一、对解释权与修改权作为固有权力的异议
二、支持存在解释权与修改权的国际法院实践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裁决后权力的行使
四、结论
第四节解释权与修改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请求的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二、审理请求的国际法院的组建
三、解释权与修改权的范围
四、解释权与修改权的行使条件
结语
第六章国际裁决中的救济
引言
第一节裁决救济的权力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中作为救济的“赔偿”
一、总述
二、赔偿的三种形式
三、救济法中的共识和争议
第三节特定争端中的赔偿形式
一、恢复原状
二、补偿
三、宣告性判决
四、强制性命令或结果性命令
第四节WTO争端解决中的救济
一、作为特别法的WTO救济
二、赔偿对WTO争端解决的影响
结语
第七章国际裁决的共同法:原因与限制
引言
第一节国际裁决共同法出现的原因
第二节国际裁决共同法发展的限制因素
结语
第八章国际裁决共同法的含义
引言
第一节实践含义
一、概述
二、对于国际法院和法庭扩散化所导致问题之实践含义
三、结论
第二节理论含义
结语
结论
內容試閱
自本书精装本于2007年在牛津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以来,已经七年了,本书的平装本也于两年后出版。其间,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院和法庭诉诸国际裁决的情况并没有减少。例如,在笔者写作本序言之际,联合国国际法院13个案件尚在审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庭188个案件尚在审理,而欧洲人权法院待审的案件竟达到 89450个。作为通过第三方裁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古老的国家间机构,常设仲裁院显然从未如此繁忙过。目前,其登记了90多个混合争端或国家间争端。
在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尤其是在不同的法庭进行多重程序的争端中,继续出现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而国际裁决机构的基本法律文件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在此背景之下,本书考察的核心问题具有经久不衰的重要意义:对于国际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现有的众多国际法院和法庭采用共同的方法吗?
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实践表明,它们可能诉诸或利用其他国际裁决机构确定其对程序和救济问题的权力范围和内容时的实践。例如,在RSM Production Corporation v.Grenada ICSID Case No ARB0514,Decision on the Application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of 7 December 2009案中,可以看到这种相互交流(crossfertilisation),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撤销委员会在确定其是否可以重新审理该事项以裁决存在腐败的主张时,审查了一系列国际裁决机构的实践。在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ase B61案中,伊朗—美国求偿庭在考虑其是否可以行使修改权时,采取了相似的做法2011年7月1日第134号裁决。 对于程序的固有权力的问题尤其高频率地考察了一系列国际裁决机构的实践。这里也可以提及Hrvastka Elektropriveda dd v.Slovenia ICSID Case No ARB0524,Tribunal’s Ruling of 6 May 2008案和Rompetrol Group NV v.Romania ICSID Case No ARB063,Decision of the Tribunal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a Counsel of 14 January 2010案。
鉴于这些问题持续的活力以及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性,我很高兴厦门大学韩秀丽教授将本书翻译成中文本,我对她及中国法律出版社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他们使本书获得了更广泛的读者。我也非常感谢美国国际法学会于2010年授予本书执业律师及学者卓越技艺及实用奖状(Certificate of Merit for High Technical Craftsmanship and Utility to Practicing Lawyers and Scholars)。最后,我也借此机会再次诚挚感谢那些在本书原版出版过程中帮助和支持我的人 见《国际裁决共同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xi~xiii页)。
切斯特·布朗教授
国际法与国际仲裁教授
悉尼大学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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