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书精装本于2007年在牛津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以来,已经七年了,本书的平装本也于两年后出版。其间,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院和法庭诉诸国际裁决的情况并没有减少。例如,在笔者写作本序言之际,联合国国际法院13个案件尚在审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庭188个案件尚在审理,而欧洲人权法院待审的案件竟达到 89450个。作为通过第三方裁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古老的国家间机构,常设仲裁院显然从未如此繁忙过。目前,其登记了90多个混合争端或国家间争端。
在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中,尤其是在不同的法庭进行多重程序的争端中,继续出现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而国际裁决机构的基本法律文件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在此背景之下,本书考察的核心问题具有经久不衰的重要意义:对于国际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和救济问题,现有的众多国际法院和法庭采用共同的方法吗?
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实践表明,它们可能诉诸或利用其他国际裁决机构确定其对程序和救济问题的权力范围和内容时的实践。例如,在RSM Production Corporation v.Grenada ICSID Case No ARB0514,Decision on the Application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of 7 December 2009案中,可以看到这种相互交流(crossfertilisation),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撤销委员会在确定其是否可以重新审理该事项以裁决存在腐败的主张时,审查了一系列国际裁决机构的实践。在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ase B61案中,伊朗—美国求偿庭在考虑其是否可以行使修改权时,采取了相似的做法2011年7月1日第134号裁决。 对于程序的固有权力的问题尤其高频率地考察了一系列国际裁决机构的实践。这里也可以提及Hrvastka Elektropriveda dd v.Slovenia ICSID Case No ARB0524,Tribunal’s Ruling of 6 May 2008案和Rompetrol Group NV v.Romania ICSID Case No ARB063,Decision of the Tribunal on the Participation of a Counsel of 14 January 2010案。
鉴于这些问题持续的活力以及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性,我很高兴厦门大学韩秀丽教授将本书翻译成中文本,我对她及中国法律出版社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他们使本书获得了更广泛的读者。我也非常感谢美国国际法学会于2010年授予本书执业律师及学者卓越技艺及实用奖状(Certificate of Merit for High Technical Craftsmanship and Utility to Practicing Lawyers and Scholars)。最后,我也借此机会再次诚挚感谢那些在本书原版出版过程中帮助和支持我的人 见《国际裁决共同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xi~xiii页)。
切斯特·布朗教授
国际法与国际仲裁教授
悉尼大学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