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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并购基金法理与案例精析

書城自編碼: 259185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韩良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484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8/30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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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与其他类型的VC、PE对目标企业参股不控股的投资方式不同,并购基金往往意在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或者协助其他主导并购方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因此,并购基金与普通VC、PE在投资对象选择、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投后管理、投资期限以及投资退出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并购基金是我国VC、PE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目前实践远远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业界急需并购基金法理和实践的研究成果。有鉴于此,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和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共同组建研究团队撰写《并购基金法理与案例精析》一书,以弥补国内并购基金研究空白,为并购基金投资者、从业者以及并购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引。本书立足我国并购基金的实践,以并购基金设立、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为主线,结合案例对我国并购基金基本法理进行深入、系统阐述。在此基础上,本书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并购、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并购上市公司以及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中资基金海外并购等并购基金常见业务形态进行详细研究和阐述。此外,鉴于税收筹划以及法律风险防控对并购基金从业者、投资者的重要意义,本书专列两章对并购税收筹划和并购基金业务面临的法律
關於作者:
主编简介韩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乐亭县人,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天津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后师从江平教授从事民商法博士后研究工作。2004年被评为天津市首届十名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具有法律与金融工程的复合教育背景,研究领域为信托与投资基金、国际金融与碳金融。共独著和主编法学著作4部,计有《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錄
**章 并购基金概述
 **节 并购基金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特征
一、并购基金的概念
二、并购基金的历史发展
三、并购基金的特征
 第二节 并购基金的种类
一、控股型并购基金与参股型并购基金
二、市场化并购基金和政策性并购基金
三、内资并购基金与外资并购基金
四、实业系并购基金与金融系并购基金
 第三节 并购基金的功能与盈利模式
一、并购基金的功能
二、并购基金的盈利模式
第二章 并购基金的发起、募集与设立
 **节 并购基金的发起
一、并购基金的发起主体
二、并购基金管理人
三、并购基金的基本架构
 第二节 并购基金的募集
一、并购基金募集的依据
二、并购基金的募集方式
三、并购基金的募集程序
四、并购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五、并购基金募集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内资并购基金的设立
一、并购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公司型并购基金的设立
三、合伙型并购基金的设立
四、契约型并购基金的设立
五、信托型并购基金的设立
 第四节 外资并购基金的设立
一、外资并购基金的架构选择
二、外资并购基金的设立条件和步骤
第三章 并购基金的投资
 **节 并购项目的一般流程
一、并购准备阶段
二、并购实施阶段
三、并购整合阶段
 第二节 目标公司与并购方式等的选择
一、目标公司的选择
二、并购方式的选择
三、并购时机的选择
 第三节 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四、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节 并购中常用的投融资工具
一、股权型投融资工具
二、债权型投融资工具
三、结构型投融资工具
第四章 并购企业的重组、治理与退出
 **节 并购企业的重组
一、并购重组的概念、理论及风险
二、并购重组的实施
 第二节 目标企业的治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
二、公司治理原则
三、公司治理对策
四、企业治理评价
 第三节 并购基金的退出
一、并购基金的上市退出
二、并购基金的股权转让退出
三、并购基金的并购退出
四、并购基金的回购退出
五、并购基金的清算退出
第五章 基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节 国内基金并购的税收筹划
一、国内基金并购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并购基金采取资产交易的税收筹划
三、并购基金采取股权交易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涉外基金并购的税务处理
一、涉外基金并购需考虑的税法要素
二、境外融资并购的筹划方法与风险分析
第六章 基金并购国有企业
 **节 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
一、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依据
二、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方式
三、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流程
一、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原则
二、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审批
三、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三个阶段
四、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环节 
五、国有资产并购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六、基金在国有资产并购中被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节 基金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参与国有企业后退出机制不畅的法律风险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
三、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冲突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
 **节 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概述
一、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含义
二、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特点
三、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优势
四、基金与上市公司合作前的准备
 第二节 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管理
一、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优势
二、PE作为普通合伙人分析
三、PE作为有限合伙人分析
四、需要注意的重要法律问题
 第三节 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核心条款
一、出资条款
二、经营和投资范围条款
三、运营成本条款
四、利润分配条款
五、退出条款
 第四节 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
一、关联交易行为监管
二、内幕交易行为监管
三、市场操纵行为监管
第八章 基金并购上市公司
 **节 基金并购上市公司概述
一、基金并购上市公司的含义和特点
二、基金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三、基金并购上市公司与重组法律环境评析
 第二节 基金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一、基金要约收购概述
二、基金要约收购的要求
三、基金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要约收购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节 基金协议收购上市公司
一、基金的协议收购概述
二、基金协议收购的要求
三、基金协议收购中的借壳上市
四、特定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四节 基金的间接收购及其他并购形式
一、基金间接收购的含义与方式
二、基金间接收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基金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形式
第九章 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
 **节 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概述
一、外资并购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二、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模式
三、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市场准入
一、外资基金市场准入现状
二、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
三、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核准
四、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立法动态
 第三节 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
一、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二、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四节 外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基金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二、外资基金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第十章 基金海外并购的法律与实务
 **节 内资基金海外并购概述
一、内资基金参与海外并购的现状
二、内资基金海外并购的基本保障
 第二节 内资基金海外并购的境内监管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管
二、商务部门的监管
三、自贸区为基金境外并购提供的便利
 第三节 内资基金海外并购的目标国监管
一、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三、加拿大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四、澳大利亚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五、日本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第四节 基金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
一、不了解东道国投资法律环境的风险
二、违反东道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风险
三、未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风险
四、规避境内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
五、陷入交易陷阱或者违约的风险
六、项目退出和诉讼时证据不充分的风险
七、交易结构不合理的法律风险
八、遭遇东道国政治风险
內容試閱
2008年发生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后,曾经风光无限的美国金融界一片哀鸿,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美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被收购,前后仅隔半年,华尔街排名前五名的投资银行竟垮掉3家。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从投资银行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与此同时,中国的金融界却异军突起、做得顺风顺水。国际权威金融媒体——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7月公布了**的“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以2076.14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蝉联全球银行首位,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也跻身全球银行业10强。中国金融业除了搭上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顺风车外,“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当局加大了金融制度创新与监管力度,各个金融机构大胆进行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也是其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已指日可期。继债券市场向境外央行、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后,在国内陆续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和私募基金开放。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金融企业为主体,陆续创新发展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创新发展次级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债券。

这几年卖得异常红火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的一次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创新,其业务模式如下:商业银行首先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进行理财的合同,然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对该笔资金进行投资。该创新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上述业务模式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进行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创新。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商业银行存在私自设立资金池、项目与收益不一一对应等问题,但银监会及时通过2013年的8号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14年末,我国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13.98万亿元,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第二大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我国信托业飞速增长的原因竟然是依靠发行富有中国特色的“次级贷款”产品而取得的。次级贷款项目是指或者项目本身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偿还贷款,或者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来清偿贷款。对于次级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是不能发放的,而信托公司则可以发行投资者风险自担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集合信托产品,也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次级贷款”产品。但值得提及的是,信托公司在发行该产品时设计的信用担保架构的专业水平很高,虽然打破“刚性兑付”势在必行,但由于整个行业的法律风控水平在逐渐提高,如不出现系统性风险,整个行业出现违约的概率并不高。

*近中国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也接连不断,经过几年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试点,监管层推出了与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没有冲突而又与国际资本市场惯例相接轨的“三板市场”配套政策。根据清科私募通数据统计:截止2015年6月11日,共有2559家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我国的《证券法》也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中,股票发行“注册制”、禁止跨市场操纵、设立证券合伙公司等制度将会写入其中。可以预见,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变革将会给整个资本市场注入活力与效率。

由于私募基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属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对于监管已经比较规范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传统金融行业来说,这两个行业是近期金融风险的高发区,对此,继《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证监会又于2014年8月21日颁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的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架构,该办法强调的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对于发展我国私募基金市场意义重大。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的数据统计,2011年开始到2014年4月中旬,至少有118家P2P借贷平台出现歇业整顿、提现困难、挤兑、倒闭甚至恶意跑路等情况。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P2P监管细则等监管规则即将出台,互联网金融将在规范的前提下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提高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居民对于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提高。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发布极大地拓展了保险业的发展空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费率市场化、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相继出台,养老金并轨、个税递延型保险等政策也被提上日程,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成绩毕竟属于昨天,同中国的其他产业一样,中国金融业的成就是量上的,金融创新存在质上及结构上的诸多先天不足,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仍没有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

中国金融界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宏观上将面临混业经营、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强大压力,而以私募投资基金、民营银行为代表的普惠金融,以余额宝、P2P、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又对其经营领域与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近期国家提出的“一路一带”的发展战略,又对中国金融界“走出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中国的金融业正处在大变革的前夜,而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将会首当其冲。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金融业的创新与改革也要纳入到法治之下,金融法是理论性与事务性结合*强的法律学科之一,也是所有法律学科中变动*快的领域,这对金融法律的研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理论研究人员及时对金融法律实践中出现新的法律架构和工具进行全面的总结和研究,也要求对金融创新提供及时的理论支持。金融法律的研究人员必须与实务人员紧密结合到一起,做到理论与实践及时的转换和借鉴。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一直秉承“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治学准则,一直活跃在金融创新法律研究与服务的*前沿,完成了大量的政府、金融机构交给的金融创新课题以及企业投融资方案的设计工作。这套金融法理与案例精析书系是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与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合作研究的成果,通过对几年来一起从事家族信托、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税收筹划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法律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以期达到抛砖引玉、共同进步的目的。

这套丛书可供金融从业人员参考,也可供对金融法感兴趣的法律与经济院校在校师生阅读。由于水平所限、加之时间紧张等因素,这套丛书存在诸多不足,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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