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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合同法总则卷

書城自編碼: 259184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天同律师事务所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456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22/62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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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天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是《亚洲法律杂志》ALB2013年、2014年“最佳诉讼律师事务所”,钱伯斯Chambers2013年“最佳中国大陆精品所”获得者。

天同倡导专业精神,三大诉讼法宝——诉讼可视化、模拟法庭、案例大数据——在业内享有盛名。天同更是一家开放的律所,天同开放日、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都有极大的影响力。
目錄
第一章合同总论
 第一节合同的认定
一、合同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裁判要旨 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对以后发生关系的规范指引作用,合同还可以具有对既往发生行为的确认和评价作用。
二、政府机关参与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与政府机关未经平等协商,两者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二 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裁判要旨三 人民银行依法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不排斥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因人民银行的督促而改变其性质。
裁判要旨四 政府协调相关事宜所形成会议纪要,没有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合同纠纷裁判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及表现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但在订立本约时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属正当的磋商行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对方当事人不得以双方已达成预约合同为由强行要求必须签订本约。
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
裁判要旨二 未经通知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的内涵及适用
裁判要旨一 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裁判要旨二 营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成费用的约定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和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裁判要旨三 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的,该条款无效。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及适用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资金拆借超过法定期限等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二 担保人在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明知其存在尚未偿还的债务而仍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未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能在诉讼中主张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债务的偿还。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受购房款且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时,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而寻找借口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五 同一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所提出的主张已被前一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在后一诉讼中提出相反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及表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主体及成立方式
一、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
一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缔约能力
二法人的认定、类型及其缔约能力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可以认定该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已成立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二 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其他组织的类型及其缔约能力
裁判要旨 分支机构属于民法中的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及要约纠纷解决规则
裁判要旨一 悬赏广告属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裁判要旨二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裁判要旨三 商品房开发预售中的宣传资料与鸟瞰图就签订合同标的的位置及外观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其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及常见类型
裁判要旨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
裁判要旨二 网站提供网络竞价拍卖服务,与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在网络上提供商品信息为要约邀请,买受人竞买行为是要约。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效力。
裁判要旨四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
裁判要旨五 拍卖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内涵及区别
四要约的生效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五要约失效的情形
三、承诺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及几种特殊的承诺行为
裁判要旨一 旅行社承办校方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将春游所需的费用直接交给旅行社,并不意味着学生对旅行社作出了承诺,更不应认定旅行社与每一位学生订立了旅游合同。
裁判要旨二 保险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刊登的“五年还本售房保险”的“广告许诺”,不构成《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承诺行为。
裁判要旨三 土地征用方向被征地方致函说明付款方案的,致函行为构成承诺。
二承诺的方式、承诺期限及起算点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法律后果及电子承诺的生效方式
裁判要旨 一方以文函形式提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而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或者经修改后签字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就文函所载内容达成了合意,从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迟延承诺的认定和迟到承诺的效力
五承诺的撤回及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情形
裁判要旨 一方将载有合同变更内容的“承诺书”发给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变更的要约,而非对要约的承诺。
 第二节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性质
一、合同的基本形式与内容
一口头合同和会议纪要在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裁判要旨一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法官可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合理推断当事人口头订立了合同。
裁判要旨三 虽然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是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二合同必备条款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裁判要旨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裁判要旨二 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三默示合同的认定及行为订立合同的要求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可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四对交易习惯的理解及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一 在平等民事主体交易往来中长期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交易习惯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该交易习惯可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裁判要旨二 合同的有关内容不能确定义务承担的主体,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以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二、不同合同性质的认定
一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合同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一 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要旨二 在判断认定合同类型时,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更应分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目的来归类。
裁判要旨三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裁判要旨四 一事多份合同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定应根据合同订立先后顺序、内容及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五 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紧扣合同内容。
二无名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一 依照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判断合同性质,若属无名合同,则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要旨二 合同为无名合同,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合同成立的有关问题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标准及证明途径
裁判要旨一 保险手续没有完善,不等于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投保人已经签署投保单并缴纳保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已经完成,保险合同成立。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均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三 代理人虽不具备授权,但被代理人积极履行合同内容的,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
裁判要旨四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不可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认定
三、签字、盖章行为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裁判要旨一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是表明合同内容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确定合同的当事人。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四 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要旨五 合同当事人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对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节格式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和责任
裁判要旨一 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裁判要旨二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及遵循的特殊原则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未按使用说明加注的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有特别约定时,应依该约定方式解释合同。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一 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裁判要旨二 保险合同中约定,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裁判要旨三 网络购物中,商家在网页上发布的有关销售商品质量的保修条件、免责事由等声明属于格式条款。
 第五节合同缔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及损害赔偿范围
1.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不属于缔约过失。
裁判要旨二 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出让公告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撤销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三 需方在正式供货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根据市场变化提出相应的价格要约,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常理的合理磋商行为,不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四 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并无过错,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而签订合同,不存在缔约过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承担规则
裁判要旨一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规则。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情形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三 国家机关为促成他人缔约而作出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第六节合同解释方法及其使用规则
1.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规则
裁判要旨一 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文义上的差别。
裁判要旨二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裁判要旨三 非格式条款应按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即按合同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裁判要旨 目的解释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3.其他解释方法的运用诚信解释、习惯解释
裁判要旨一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就债务人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裁判要旨三 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如遇到合同语词含义不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条件和效力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不构成附条件法律行为。合同约定的事项同时不属于法定审批、批准事项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裁判要旨二 合同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若其中一个条件成就,而其他条件的不成就并未实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约定合同办理公证后生效,但未办理公证,虽然一方已部分履约,不能认定合同生效。
裁判要旨四 补充合同约定以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为生效条件,未经公证的,补充合同不因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裁判要旨五 合同约定以公证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但其行为表明对公证事宜的认可,且履行补救措施的,应认为合同生效条件已达成。
裁判要旨六 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裁判要旨 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成立未生效,而非无效。
三、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时生效,但不能因未登记而认定该不动产转让合同未生效。
裁判要旨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四 《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
 第二节合同效力的特别情形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及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裁判要旨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构成无权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一般业务人员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大幅度降价协议,事后未经公司追认和履行,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三 新设企业承接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应承担注销企业的全部债务,两企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企业因此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并基于追认行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四 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仍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人员代表他公司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该行为无效。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及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审批效力待定,事后完成审批则合同效力得到补正,该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二 虽然抵押合同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依据“房随地走”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所有权的一并抵押,抵押人对地面建筑物无所有权的,构成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三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拟制交付,卖方为达到融资目的进行双重买卖的,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不具有善意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四 转让方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形下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及情形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对出让人已将标的债权出质的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能再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情形及与欺诈的区别
裁判要旨一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奖券持有人可依法取得奖金,奖券实际购买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获得奖金或返还奖券。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的,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三 主张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要件及情形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完整真实的,即使合同标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也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二 显失公平的认定可以从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轻率、没有经验两个方面考量。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不能仅以存在更高出价者为由认定原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裁判要旨四 认定合同价款是否显失公平应结合案件发生时市场状况、合理价格及当事人具体情况。
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认定及撤销权行使主体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双方将签订时间倒签,是经过双方认可的,而且与口头协议达成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仅因合同时间倒签而认为一方具有欺诈行为。
裁判要旨二 导致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很多,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要旨三 即便合同内容存在欺诈的可能,当事人未主张撤销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四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如当事人未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主张的,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五 主张欺诈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六 以虚构的公司名称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可认定为欺诈。
五撤销权的行使、消灭及除斥期间计算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未在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再以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二 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代替法律本身,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三、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三 签章人为单位管理公章职责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能对抗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四 外贸公司取消了分支机构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该分支机构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五 签字人虽然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的,该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六 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裁判要旨七 判断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一名理智的商人在从事商业行为时应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给予必要合理的注意,法院在认定时应结合当前市场交易常规,依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买受人救济方式
裁判要旨 “一房多卖”情形下,数个合同均有效,已办理物权登记的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当事人只对业主享有债权请求权。
五、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及对权限的理解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节无效合同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与未生效合同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要旨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裁判要旨三 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但置换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对当事人以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为由主张置换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在当事人未就合同无效的后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并非要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裁判要旨六 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裁判要旨七 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八 《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进行收购,超出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要由国务院专项审批的规定,系行政管理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
裁判要旨九 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裁判要旨十 涉及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十一 评估结果已过期,但无证据证明拍卖标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成交时实际价值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拍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对国家利益的理解及损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一 擅自改变征地用途并将已征为国有的土地无偿或低价返还给原使用权人,应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三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拆借所得资金用于合同所约定的弥补头寸,不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能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直接证据。
裁判要旨五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由于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特征
裁判要旨一 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裁判要旨二 一方采取许以高额报酬的手段,诱使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之签订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裁判要旨三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秩序,与存款人串谋签订虚假存贷款文件,构成恶意串通。
裁判要旨四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五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表现及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一 名为买卖合同款项,实为银行内部平账、以贷堵漏、转嫁经济损失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二 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外汇,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三 签订合同只是诈骗行为的形式和手段的,该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
裁判要旨四 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还债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开证约定无效,相关的质押合同也无效。
裁判要旨五 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投标人签订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六 以订立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进行企业间借贷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七 当事人双方以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八 受赠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使赠与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赠与行为,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也应认定无效并返还赠与财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及合同种类
裁判要旨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绝对垄断地使用注册商标中涉及的地名,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
裁判要旨二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判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三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四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调解、和解的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裁判要旨五 合同约定“市政府下令进城车辆必须洗车”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六 合同内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将导致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一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裁判要旨二 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裁判要旨三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四 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五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
裁判要旨六 军队规章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七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使用权房”或“房屋使用权”,如果客观上导致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则双方签订的“使用权房”或“房屋使用权”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三、部分无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一 合同部分条款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合同目的合法的,应认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对于合同项下的可分物,适用量上的部分无效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应认定有效,许可范围之外的部分才确认为无效。
裁判要旨三 个体工商户在整体转让饮食店的协议中含有转让证照的内容,则该转让协议为部分无效合同,即该协议的证照转让部分无效,而除此之外的协议其他部分有效。
裁判要旨四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国家法定出让年限,超出的部分应属无效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对该无效约定存在过错,应赔偿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因信赖合同约定所付出的对价。
裁判要旨五 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无效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四、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及无效情形
 第四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及返还财产的适用
裁判要旨一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
裁判要旨二 对于无效的拆借行为,法律不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亦不应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而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要旨三 签订无效合同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要旨四 损失补偿不受双方合作合同无效的影响,当事人不得要求返还。
二、争议解决条款的形式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其的影响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全面履行及附随义务履行的主要内容
裁判要旨一 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除非出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的,不得再以“附随义务”为由要求减免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在住宿合同中,旅客也负有时刻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三 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外,还应当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质和隐蔽性,消费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后根据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裁判要旨四 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承运人不能以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由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五 服务合同关系中,即便当事人未明文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障服务接受者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六 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七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但附随义务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也就是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
裁判要旨八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要旨九 当事人不得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补救及交易习惯的确定
裁判要旨一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二 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结合相关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的基础事实包括特定的民事习惯,这种民事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被遵守。
裁判要旨三 口头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方式未作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裁判要旨四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首先应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作出正确解释,且对约定不明的条款的解释要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五 承包人对承包地互换期限均不能充分举证的,应视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一方可随时主张解除,但应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
三、债务的提前履行及条件
四、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六、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裁判要旨 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及理解
裁判要旨 只有指令付款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不构成债务转移,应理解为向第三人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当第三人没有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裁判要旨二 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仓储单位据此通知买受人的行为属于辅助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三 对涉他合同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内容依据其不同法律特征进行甄别。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范围
裁判要旨一 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裁判要旨二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的,行为人无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情形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二 合同一方未履约,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裁判要旨三 因出租方违约在先,没有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承租方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事由
裁判要旨一 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抗辩权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会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三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本违约,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不构成违约。
 第四节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到期债权的理解及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8年还款的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受让协议,债权人不能依此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三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
裁判要旨四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要旨五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并未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及范围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八 债权人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有千差万别的表现,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
二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特征和成立要件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股权置换行为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二 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
裁判要旨三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诉讼中的“合理价格”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四 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变更次债务的清偿条件使得履行期限延长,如果变更行为属于二者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对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在撤销权纠纷中,各方诉讼主张及举证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承认作为证据的,应确立较高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二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既丧失实体权利也丧失程序权利。
裁判要旨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及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合同约定的价格比当时当地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但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范围内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中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因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应举证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四 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裁判要旨五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及减免责任注意事项
裁判要旨一 因客观情势变化而产生的损失不是因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者解除合同引起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裁判要旨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由当事人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适用。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合同变更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应由受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遵循公平原则酌情权衡、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及具体情形
裁判要旨一 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在盖章过程中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并告知对方,对方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可以认定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的变更,该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中标合同备案后,又签订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并实际履行时,合同变更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要旨三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并未及时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协商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已合意变更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
裁判要旨四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对原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约定明确,符合原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约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并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
裁判要旨六 在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原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变更协议。但合同变更的方式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实现,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裁判要旨七 如果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裁判要旨八 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二、合同变更内容不明视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变更时对约定不明的内容,推定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以实际履行方式部分变更合同,并不能证明各方对全部合同均变更了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转让
一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及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是否转让、是全部转让抑或部分转让,存在约定不明和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又明确约定不发生债权转让时,应认定当事人不存在转让债权的意思。
裁判要旨四 法律法规未禁止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裁判要旨五 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六 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否则应当推定债权未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裁判要旨一 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要旨二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
裁判要旨三 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四 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裁判要旨五 对《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不良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无效。
二、债务的转移条件及其与债权转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三 信托公司改制案件中,债务人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转移债务,债权人在公告异议期内未以明示的方式对债务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视为债权人认可。
裁判要旨四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不能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五 当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明显争议时,实际上又没有履行行为的,此时要看具体债务的多寡、债务人的具体偿还能力及其自认的态度来认定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额度。
裁判要旨六 债务合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又签订合同约定免除第三人债务,此种免除第三人债务的合同应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裁判要旨七 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八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原债务人改为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间没有签订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但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
裁判要旨九 第三人将归属于自己的物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不具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特征,应为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十 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承诺归还原债务人的欠款,未明确向债权人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未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情形
裁判要旨一 境外当事人将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由境内当事人承担与享有的,不属于《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批准的外债以及单纯的境外债务转移至境内的债务转移行为。
裁判要旨二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合同一并转让的,应认定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裁判要旨三 转让方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要该转让行为得到国土部门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认为该转让行为有效。
四、债务人的抗辩权及抵销权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有权行使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债务人亦可将针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及于债权受让人。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及解除权的消灭
裁判要旨一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以催告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故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未对对方进行催告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双方恶意解除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应依约定解除。
裁判要旨六 合同虽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解除合同,但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方当事人更换产品并达到合格标准,约定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七 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
二、根本违约的理解及法定解除的条件
1.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仅构成一般违约,如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当事人不得依此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二 双方约定以房产抵债,债务人不办理产权证的,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三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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