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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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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医疗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分,从中归纳、提炼各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并对裁判规则进行深入阐释,裁判规则之后则是与之相关的指导案例,且与同类书不同的是,本书的案例部分将只提供案例标题,具体内容通过扫描二维码阅读,使得本书可以将更多的内容和空间放在裁判规则的提炼与阐释上,大大增强了本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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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凤滨,法学博士,资深律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方法技术和法律信息技术。主要著作:《资本结构及治理优化》(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丛书》(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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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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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码
第一章审判程序
一、立案受理
1.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2.能否将应承担管理责任与药品质量责任的不同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3.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患者能否就预期损失另行起诉?
4.为同一疾病诊疗的多家医疗机构能否被列为医疗纠纷的共同被告?
5.多家医疗机构共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6.因医院同一过失致产妇及婴儿人身损害的,案件可否合并审理?
7.不当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主体?
8.因医疗机构接种疫苗致未成年人残疾,是否属于行政纠纷?
二、诉讼时效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2.患者接受药物治疗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3.患者接受治疗多年后才知其权利被侵害的,是否丧失胜诉权?
4.父母在残疾婴儿出生后一年内诉请医院赔偿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5.患者自知道医疗过错致其损害后一年内未起诉,是否丧失胜诉权?
6.医疗机构过错致患者权利受损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7.因医疗事故导致潜伏性病症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8.患者多年后发现其损害是过错医疗行为所致的,是否有权诉求赔偿?
9.患者因手术中输血患有丙肝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三、举证责任
1.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是否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2.家属未请求做尸检致使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是否会导致医院机构举证不能?
3.患者家属未申请尸检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应否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鉴定人未出庭质证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患者食用药房出售的中药导致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患者未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能否主张赔偿?
7.患者拒绝以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且未提供反证的,应否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8.因病历被篡改致使无法进行医疗鉴定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9.患者输血后患丙型肝炎的,是否有权请求医疗机构和血液机构承担责任?
10.鉴定结论已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而患方仍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1.对于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四、证据证明
1.无法医参加的涉及死因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2.经医患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鉴定机构对委托以外事项作出的鉴定结论,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4.患方拒绝做医学鉴定时,医方所提供的专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5.专家咨询会认为客观真实的病例,能否作为鉴定材料?
6.尸检报告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7.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是否会导致鉴定结论丧失证明力?
8.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9.医务人员出具证言证明不存在错抱新生儿可能的,是否应予采信?
10.患者先后在医疗机构复印的排版不同的电子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依据?
11.依据存在瑕疵的材料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章医疗机构诊疗过失
一、诊断过失
(一)误诊
1.医院未尽检查义务致残疾婴儿出生的,应否承担责任?
2.对脑出血患者按照脑梗死治疗致患者死亡,是否应当赔偿?
3.患先天遗传病的婴儿是否有权诉请产检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机构误诊致患者前往他处检查,应否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机构未能准确诊断致缺陷胎儿出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6.医疗机构存在漏诊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产检时判断错误导致残疾儿出生,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8.医疗机构诊断错误致治疗时机延误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9.医疗机构已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并反复要求前往权威部门确诊,是否应对误诊负责?
10.医疗机构误诊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交接班医生均未仔细检查并询问病情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12.当地最高医疗水准的医疗机构发生误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残障婴儿错误出生,应否由产检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二)漏诊
1.医疗机构漏诊且延误患者治疗的,应否对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存在漏诊、延误手术等医疗过失行为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各医院对漏诊及怠于手术造成患者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4.患者死于难以诊断的疾病而非用药不当,医疗机构是否赔偿?
5.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漏诊行为致患者损害加重,是否应予赔偿?
二、治疗过失
(一)用药不当
1.产妇难产致新生儿残疾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2.孕妇得知医院对其使用孕妇禁用药后决定引产的,医院应否对后果承担责任?
3.患者药物过敏后拒绝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否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4.司法鉴定结论与尸检结论不一致时,案件事实如何认定?
5.医疗机构为缓解患者疼痛使用禁忌性药物加速患者死亡的,应否承担责任?
6.医疗机构用药错误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口述身体状况选用药物致患者损害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术措施不当
1.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的,应否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术前检测不充分致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应否承担责任?
3.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手术措施不当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否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5.患者骨灰中发现手术刀而鉴定结论证实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6.医疗机构术中使用麻醉不当的,应否承担责任?
7.患者知道其亲属与医疗机构达成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可否行使撤销权?
8.医疗机构实习医生的诊疗行为致患者伤残,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9.医疗机构因对手术方法存在重大误解而未对症治疗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护理过失
1.医疗机构术后随访及复查不到位致患者寿命缩短的,应否承担责任?
2.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自伤致残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3.护理人员在患者术后未清醒的情况下拔除吸氧管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4.治疗方案得当但术前准备不足的,医疗机构应否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5.精神病患者在治疗期间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6.因看护不符合常规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第三章医疗机构处置、管理过失
一、处置过失
(一)转诊
1.急救中心在急救转送患者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处置不当,是否应予赔偿?
2.转诊时违背家属意愿将患者转至水平较低医疗机构救治,对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应予赔偿?
3.未告知病情及风险时将患者转入无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二)延误治疗
1.医疗机构在术后忽视患者病情导致延误抢救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2.医疗机构未告知医疗风险的,应否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3.医疗行为延误治疗时机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否承担责任?
4.患者拒绝住院检查致使延误治疗时机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5.接受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迟延会诊的,应否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
6.医疗机构仅对患者进行一般补液治疗,应否对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7.医疗机构因未及时送检延误后续诊疗的,应否承担责任?
8.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因急救车辆受阻未能及时救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9.医疗机构未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应否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10.医疗机构未及时确诊的,应否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11.因电梯被占用致使危重病人手术推迟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三)转院
1.伤情尚未痊愈时患者自愿转院的,对转院后支付的医疗费是否赔偿?
2.对患者死亡后果未构成共同侵权的,转入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3.病情危重患者转院时未派医务人员护送致患者伤残,是否应予赔偿?
4.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未满足转院需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过失
1.医疗机构应否对病理标本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在就诊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3.医务人员未及时到场参加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否就此承担责任?
4.医务人员在家中接生致产妇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5.患者死亡后医院未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否承担责任?
6.抑郁症患者在住院期间自杀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7.病理标本在运送途中丢失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8.孕方在医疗机构分娩后错抱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9.医疗机构管理疏忽致新生儿丢失,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知情权与同意权
一、知情权
1.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诊疗措施实施者,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
2.未告知注射风险即注射药品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3.医疗机构未将手术信息全面告知患者的,应否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未告知手术风险及术后症状的,是否应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5.医疗机构在术中改变医疗方案的,应否对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6.医生未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致损,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医院已尽孕情告知及诊疗抢救义务时,对婴儿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8.医疗机构术前与患者就医疗风险沟通不足,对损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9.患者出院时医生未告知术后注意事项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10.患者未按照医务人员告知进行康复锻炼致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应赔偿?
11.产前检查报告单虽存在缺陷但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应否对新生儿畸形承担责任?
12.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变更手术方案的,应否对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13.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4.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病例书写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15.医院在可选择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时直接实施手术的,应否对患者伤残后果承担责任?
16.虽未履行告知义务但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17.医疗机构未告知不宜出院患者注意事项的,应否承担责任?
18.医疗机构术前未告知患者经济风险的,是否侵害患者知情权?
19.医疗机构实施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措施未全面告知的,应否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二、同意权
1.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手术方案虽有利患者健康但违背患者意愿的,是否具有过错?
2.医疗机构经患者同意后进行多项检查的,是否构成过度检查?
3.医疗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履行存在瑕疵的,应否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未交代手术风险的,患者可否就整形所遭受的损害主张赔偿?
5.医疗机构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家属身份是否负有核实义务?
6.医疗机构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即实手术的,应否对术后并发症承担责任?
7.医疗机构为挽救患者生命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切除器官,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
8.医疗机构擅自处理死胎的,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医疗机构未向患者解释说明医学术语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0.手术实际切除的器官与诊断患病部位不同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三、病历资料
1.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病历有瑕疵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医院涂改病历致使不能作出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书写病历不规范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赔偿?
4.患者申请查阅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提供?
5.医疗机构私自涂改病历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应赔偿患者遭受的损害?
6.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时,是否赔偿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
7.医疗机构丢失患者病历材料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8.患者病历资料瑕疵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9.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规格的患者病历时,是否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0.医疗机构修改及伪造病历致医疗事故鉴定不真实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11.医疗机构未提供患者诊疗记录致无法鉴定,是否属于举证不能?
12.医疗机构擅自修改病历,应否承担责任?
13.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五章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发病可能性极高时,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均存在过错的,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否赔偿?
4.未要求患者留院观察且未采取合理治疗措施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是否应赔偿?
5.未尽注意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否就患者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6.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7.患者未按首次医嘱用药,是否影响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8.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处理存在缺陷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9.医疗机构未告知放射治疗的副作用,是否存在过错?
10.医疗机构未尽注意义务致患者病情恶化的,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11.患者拒绝检查致使医疗机构未查清病情即进行治疗的,责任应如何分担?
二、过错推定
1.对中期怀孕的孕妇使用抗早孕药物的医疗机构,应否对孕妇损害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否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3.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可否不经医疗事故鉴定即认定医疗机构责任?
4.鉴定结论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能否免责?
5.医疗机构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未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否承担责任?
6.医疗机构未证明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手术无过错的,应否承担责任?
三、因果关系
1.医院未实际控制患者感染风险即同意其出院,是否应对患者损害承担责任?
2.医疗过错与患者新患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但存在诊疗瑕疵时,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未尽术后复查告知义务致患者残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6.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其误诊后患者继续治疗的费用?
7.医疗机构未尽注意及告知义务致胎死腹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8.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治疗行为与患者疤痕之间无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免责事项与意外事件
一、免责事项
1.患者近亲属拒绝手术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2.新生儿因父母放弃治疗而死亡的,能否减轻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的责任?
3.患者不同意医疗机构的手术方案最终死亡,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4.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死亡的,医疗机构能否依据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5.患者表示接受手术风险时,能否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6.医疗机构的诊断错误存在合理性时,可否免除责任?
二、意外事件
1.患者因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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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构筑法律至上的理念,它的形成离不开民众对于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因此,司法裁判活动直接影响了民众对于现行法治的态度,正当的司法裁判是民众认同司法行为并形成法律信仰的直接推动力。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严格司法。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规则。要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目标,就要解决现实中民众反映较大的司法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只有做到“同案同判”,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归纳、提炼或者制定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是必要的措施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编纂并发布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发布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执行。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分别发布数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民事执行等工作领域,对于统一裁判规则,实现同案同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我国每年审理1000万余各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的需求相比,目前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节奏和数量还远远不够。
解决以上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制定出相关法律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世界上许多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方法与技术,制定了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供司法人员具体适用法律时使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纷繁复杂,人为事先列出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只能是挂一漏万,很难全面覆盖所有法律领域。在现有司法方法与技术还存在缺陷与不足的情况下,对裁判规则的寻求,就不得不把目光又落在了案例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审判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多年来相继发布和编辑出版了相当数量的具有指导作用及示范作用的案例。这些案例均为精心挑选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我国现阶段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领域,汇聚了司法工作者的大量劳动和法律知识成果,蕴含了大量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这无异于一座法律适用规则的富矿,从中归纳、提炼对类似法律事实的案例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这些司法裁判规则具有窥一斑而知全豹的作用,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实现同案同判,对广大法律专业人士、涉及纠纷的相关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丛书对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领域的法律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分,挑选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归纳、提炼各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并对裁判规则进行深入阐释,裁判规则之后则是与之相关的指导案例,且与同类书不同的是,本丛书的案例部分将只提供案例标题,具体内容通过扫描二维码阅读,使得本丛书可以将更多的内容和空间放在裁判规则的提炼与阐释上,大大增强了本丛书的实用价值。同时,为节省篇幅,在对法律依据的陈列上,仅于第一次出现时列明法律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之后如再次涉及上述条款内容时,仅列明具体法律名称及条款序号,具体内容省略。如该法律此后出现修正、修订情况,将修正、修订后的内容以脚注的方式对具体修改内容进行说明。
本丛书对裁判规则的提炼,实现了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有助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减轻涉诉群众诉累。
最后,希望本丛书的出版对广大法律专业人士、涉及纠纷的相关读者有所帮助。本丛书内容如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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