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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学论纲(司法学研究丛书)

書城自編碼: 249764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崔永东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40001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9/2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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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司法学是一门研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研究司法传统与司法现实的学问。《司法学论纲》是一部系统研究司法学基本理论的著作,共分十章,三个部分。首先以司法哲学为开篇,从哲学的高度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等司法现象进行了宏观考察与理论升华;然后从法律监督和刑事政策理论展开论述,探讨与司法学相关的理论问题;最后对司法学的子学科构建进行探讨,如司法管理学、司法证据学、司法行政学、司法伦理学、司法行为学、司法社会学、司法改革学等。整部书稿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古今结合、中外比较、制度和思想结合、理论和现实结合等方法。
目錄
绪论:司法学——一门极具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
一、司法学的概念、范围及方法
(一)司法学的概念
(二)司法学的范围
(三)司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司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与构建意义
(一)司法学学科构建的意义
(二)司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
三、司法学的学科体系与基本内容
四、结语
第一章 司法哲学
一、司法平衡论
(一)司法平衡的理念与制度
(二)通过司法平衡达到司法公正
(三)总结
二、司法权威论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提升案件办理和执行的质量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三)完善法律监督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五)完善民主政治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六)建构审执分离的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七)实行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八)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三、司法人性论
(一)人性论:“德治”与“法治”的理论基础
(二)司法的人性基础
四、司法秩序论
(一)中国传统司法秩序观
(二)中国现代司法秩序观
五、司法价值论
(一)价值与法律价值
(二)论司法价值
六、司法能动论
(一)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
(二)中国的“司法能动论”
(三)对“司法能动”的历史考察、现实评价与理论思考
(四)结语
第二章 法律监督学
一、对“法律监督”的广义理解
二、对“法律监督”的不同看法
三、中国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改革
四、关于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简要构想
五、刑事立案、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问题
(二)关于刑事侦查监督问题
六、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七、关于改革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思考
(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
(三)结语
八、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三章 刑事政策学
第四章 司法管理学
第五章 司法证据学
第六章 司法行政学
第七章 司法社会学
后记
內容試閱
《司法学研究丛书:司法学论纲》:
检察机关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加以纠正。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用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①。
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例如,监督交付执行的是否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及时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时,法律文书、手续是否齐全;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收押罪犯;等等。(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刑罚的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种。对上述三种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这些刑罚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变更后的刑罚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终止刑罚执行有四种情况,即罪犯刑期已满,法院依法释放,特赦,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已经死亡。检察机关要监督终止执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是否及时依法释放罪犯并发给释放证明,对执行刑罚罪犯死亡的处理是否合法等。(4)监督对服刑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有权就自己受到的处罚、处理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检察机关要监督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保护了罪犯的上述权利,还要监督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5)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经过上述分析,该学者指出:“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看,上述内容中,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其监督制度是亟须改革和完善的一个重点问题。”①
诚如该学者所言,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业已成了学界关注的焦点,并且引起了中国检察系统高层领导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在其一篇题为《检察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的文章中指出:“针对刑罚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意见等文件,初步建立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工作的同步监督机制。”②
所谓“减刑”,《法学词典》解释道:“对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如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重刑减为轻刑等。减刑与减轻处罚不同。前者只在判决确定后施行,后者只在判决时施行。在有的国家,减刑是一种行政制度,由国家元首命令行使,是赦免的一种。在我国,减刑则是一种司法制度,其条件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确有悔改,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立功表现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
所谓“假释”,《法学词典》解释道:“犯人服刑期尚未届满而将其有条件地暂予释放,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如无犯罪行为发生,即以执行完毕论的制度。”对一般人实行假释,始于英国,后为各国仿效。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有特殊情节的可以例外。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不适用假释。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未满刑期的部分,无期徒刑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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