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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合法性与正当性

書城自編碼: 249553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德]卡尔·施米特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25193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4/18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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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合法性与正当性》收入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三种:《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合法性与正当性》《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主题围绕施米特作为宪法学家的思考与命运。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尖锐提出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困难,既立足于现实政治问题,又具有思想史视野。

《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文献,是施米特在魏玛宪政危机关头书写的法学名作,堪称挽救魏玛民国宪政的“绝望尝试”,明确主张对反魏玛宪法的政党(纳粹)实行党禁。然而战后,施米特却吊诡地被贴上“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标签,1945年被盟军当局拘押近两年。

其间,施米特写作六篇随笔,结集为《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出版,篇幅虽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却很高,因为从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欧洲法学传统的彻底崩溃而深感无奈。
關於作者: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冯克利 1955年生,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内公认一流水准的翻译家,自1990年代以来对于学术思想的传播有突破性的杰出贡献,在公共思想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主要研究领域为近代思想史。著有《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译著包括勒旁《乌合之众》,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经济、科学与政治》《自由主义》《科学的反革命》《哈耶克文选》,考德威尔《哈耶克评传》,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伯林《反潮流》,霍布斯《论公民》,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德沃金《至上的美德》,牛津大学《英美哲学概论》,布坎南《立宪经济学》,傅高义《邓小平时代》等。

李秋零 生于1957年,河南人,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兼任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黑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特邀研究员、辽宁大学哲学系客座教授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基督教神哲学、德国古典哲学。著有《上帝·宇宙·人》、《德国哲人视野中的历史》、《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等多部专著及论文数十篇,译有30余部西方学术名著及数十篇论文,包括《康德著作全集》等。

朱雁冰 德语教授,1960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外文系,四川外语学院德语系荣休教授,曾任1986—1992年度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和1992—1996年度高等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还是国际日耳曼学联合会(IVG)会员。1980年代在德国沃尔芬比特图书馆作儒家思想在德国的接受(至18世纪末)的专题研究,发表论文《耶稣会与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交流》(中文)、《莱布尼茨与朱熹》(德文)、《赫尔德、歌德和席勒著作中的儒家思想》(德文)等九篇。译著涉猎哲学、基督教神学和文学等十几种,包括《圣言的倾听者》《基督教理论与现代》《历史与社会中的信仰》等等。
目錄
编者说明(刘小枫)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冯克利 译)

绪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1926]

导言[1923]

一、民主制和议会制

二、议会制原理

三、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专政

四、直接运用暴力的非理性学说

附录:论议会制的意识形态[1925](理查 ·托马)

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李秋零 译)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

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玛宪法的三种特别立法者

结语

重印附言[1957]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 年间的体验[1950](朱雁冰 译)

与斯普兰格的交谈[1945 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冬]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中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译名对照表
內容試閱
《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于 1932 年夏由慕尼黑和莱比锡Duncker Humblot出版社出版,并且注明,本文于1932年7月10日完稿。

(一)当时的危机已经涉及宪法的概念本身。针对拒绝追问宪法的朋友和敌人的法学,本文是挽救总统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最后机会的绝望尝试。这使得本文带有其宪法史的强度。本文——尤其是其核心命题——遭遇到顽强抵制:只有在修宪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够否定一个政党的合法性。正是这个命题,被当时在宪法法上居主导地位的学者们当作非法学的加以拒斥,当作政治上的愿望法一笔勾销。

在本文这里已经彻底认识到并牢牢抓住这样一个过程:一个政党进入合法性之门,然后在自己身后将这门关上;这是一场合法革命的典型个案。我从自己 1931 年的著作《宪法的守护者》中摘抄了几乎长达数页的一段,而且涉及与魏玛时代居主导地位的民主派法学学者们(demokratischen Rechtslehrern)的一场争论。通常,无论冗长还是自我抄录,都不是我的风格。但这一次,摘抄是一个抗议、一个咒语。本文的结尾是一声警呼。最后一句“接下来就是真理为自己复仇”,乃真正的呼救。呼救当时无人理睬。但是,撰写魏玛总统制的历史,如果不详细了解本文并评价其命运,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资格的。

为什么呼救毫无结果,无人理睬?“实施修宪的权限,本身并不包含根本上改造宪法结构的权限,这一学说如今在波恩基本法第 79 条和众多州宪法中明确得到了承认。遗憾的是,在魏玛时代,这一在今天对我们来说如此清楚明白的学说却只得到少许赞同。民国宪法的著名诠释者安许茨主张,修宪不可摧毁一部宪法的政治实质,并且断然以如下说明作结:这是一个源于法律的相当重要的政治要求。但是,在魏玛宪法法中,它却得不到任何支持。”其他证明参见前面正文中的第 301—302 页。

当时流行的法学实定主义基于对立法者的全权的信仰,基于一个有说服力的推论:如果立法者已经是全权的,修宪的立法者的全权必须更为全权。这一非常流行的学说没有再意识到自己的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它不知道,合法性原初就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本质性部分,是正当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其绝对的对立面。普遍的价值中立化属于普遍的功能化,并使民主制成为一种原则上的相对主义世界观。在法哲学上,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颇有影响的《法哲学教程》表述了这一点;该书第3版恰恰在 1932 年宣布:“谁有能力实施法,也就由此证明,他有资格创设法……我们蔑视在布道中违背自己的信念的牧师,但我们尊重凭借自己抵制性的法感而在自己对法律的忠诚中不致误入歧途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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