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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
通常来说,海洋环境的污染来源主要包括4种:陆地源污染、船舶源污染、海洋倾倒源污染以及海底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
(一)陆地源污染
陆地源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物质的第一大来源。陆地来源的污染物质主要通过河流直接或间接注入海洋,而沿海陆地上的污染一般直入海洋。“百川入海”的自然现象往往使人们忽视归入大海的河流是否携带有毒有害物质,再加上海洋本身具有自净能力,使得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化学和生物降解过程减缓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陆地源污染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发生了污染公害,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随河流入海,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人们方才意识到陆地源污染的严重后果。
陆地源污染的主要特征包括:污染物质种类繁多;造成污染的行为发生地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直接关系到沿海国家的切身利益。 ①
在全球一级,沿海及海洋环境的退化不仅仍在继续,而且有所加剧。陆上污染源造成了大约80%的海洋污染,影响到海洋环境中海产最丰富的区域。总量来看,污水仍然是最大的污染源,因为沿海污水的排放在过去30年中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环卫以及城市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的提供,未跟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或服务改善的速度。对海洋的其他严重陆上威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中许多污染物是通过大气层、不能生物降解的垃圾以及河流中自然沉降物含量的变化,在全球传播的。这对于人类健康、消除贫困、粮食安全以及受影响行业造成了全球范围的不良影响。 ②
(二)船舶源污染
船舶源污染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舶蓄意或由于疏忽而向海洋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以及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船舶源污染被看作是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二大污染源。通过定义可以推知,船舶源污染主要包括两种类型: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以及航行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③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自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第二,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不断或定期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第三,来自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和来自海运包装或集装箱等装有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船舶源油类污染物质之外其他有害物质的主要来源;第四,来自油轮压舱水和洗舱水的污染,这是主要的船舶污染源,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通过“顶装法”(load on top)和“原油洗舱法”(crude oil washing)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①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与陆地源污染不同:来自船舶的污染物质无须借助媒介,直接污染海洋;污染物质主要是石油;可能引发复杂的国家管辖权冲突。 ②
海上航行事故主要指油轮搁浅、触礁、船舶碰撞等,污染源主要是石油。1967年3月18日“托里峡谷号”(Torrey Canyon)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触礁,从破裂的油轮向海洋倾泻出约11万吨原油,造成英吉利海峡大片水域极为严重的污染,被称为海洋污染历史上“第一次黑潮”。经过10天的国内和国际辩论,决定炸毁这一巨型油轮。事故发生时,还有13艘类似的巨型油轮在海上营运。虽然海上航行事故污染与船舶营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相比不算大,但这种事故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并且事故发生地点多位于沿海国的沿岸或接近沿海国海域,引发沿海国的极大关注。同时,这一事件的灾难性后果也使国际社会更加关注事故引起的海洋石油污染。
另外,有学者将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作为船舶源污染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③ 例如,船舶在一个受污染的海域抽取压舱水,而在另外一个地点排放,则极有可能把细菌或病毒引入沿海国;外来物种也可能经由船舶的外部构造物,如船壳、船舶内部管道等入侵沿海国。船舶产生的噪音会给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也被视为船舶源污染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海洋倾倒源污染
海洋倾倒被视为第二种类型的“海洋源污染” ④ ,严重威胁海洋环境。包括1982年《海洋法公约》在内,至少有5个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条约对海洋倾倒进行了内容几乎一致的界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洋法公约》与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the 1972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简称《伦敦倾倒公约》)。《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第5项(a)规定,倾倒是指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同时第1条第1款第5项(b)规定,“倾倒”不包括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以及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该公约的目的为限。《伦敦倾倒公约》比《海洋法公约》多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倾倒”还不包括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勘探和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所直接产生的或有关的废物及其他物质的处置。
根据上述定义,海洋倾倒的主要特征是故意地将污染物质从有选择的运载工具上置于海洋之中。正是“故意”这个主观要件,将海洋倾倒源污染与其他来源的污染相区别。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海洋倾倒是处置产生于陆地活动的废弃物的惯常方式。产生于陆地活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放射性物质、军用物质(废弃的武器及爆炸物)、疏浚废弃物、下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其中,疏浚废弃物约占海洋倾倒源污染的80%~90%。 ① 这种没有限制的倾倒行为,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规制海洋倾倒行为的国际条约。
(四)海底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
2010年4月,英国石油钻井平台爆炸所造成的严重油污污染成为海底开发活动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典型示例,引发各界关切与讨论。
海底开发活动造成的污染包括两种情况: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污染。《海洋法公约》第194条规定,各国有义务防止来自用于勘探或开发海底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设施和装置的污染,以及来自海洋环境内操作的其他设施和装置的污染。第208条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规定: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或有关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以及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第209条针对“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污染规定: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应按照第十一部分制定国际规则、规章和程序。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又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或在其权力下经营的船只、设施、结构和其他装置所进行的“区域”内活动造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的效力应不低于第1款所指的国际规则、规章和程序。
三、保护海洋环境需要国际合作
(一)海洋环境保护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
海洋环境是人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为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忽视海洋就是忽视我们三分之二的地球,毁灭海洋就是毁灭我们的地球。一个死亡的地球无助于任何国家。” ② 因此,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各国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各国在落实环境保护义务时通常会有所保留,而这种保留也使得各国更愿意以一种政治宣言的形式来表达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愿,由此,也就造成了现下国际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政治宣言的“软法”与具有强制力的“硬法”并存的现象,而且,“软法”还有逐步繁荣的趋势。 ③
海洋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国际性,因而要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靠个别国家单方面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为此,具有海洋法领域宪章地位的《海洋法公约》对于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一般的明确规定。《海洋法公约》第192~ 194条明确规定:各国有依据其环境政策和按照其保护、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除了作为一部综合性、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海洋法公约》以外,还有几部有影响的、重要的、专门防止不同来源污染的国际公约 ① ,它们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以及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家间合作是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方式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之所以能在数十年内获得迅速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是关乎各国生存与安全的基本利益。为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各国应进行合作。
《斯德哥尔摩宣言》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原则7明确指出应采取合作行动来制止海洋污染:“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着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第六领域“行动计划的国际机构”提出了一条具有深远意义的建议:“在联合国体系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国际机构,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包括海洋环境。” ② 虽然《斯德哥尔摩宣言》是一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宣言,但是它所确立的多项原则,既是各国共识的结晶,又极具合理性,因此,国际社会公认它所确立的这些原则都无可争议地成为国际环境保护规则的渊源。 ③ 可以说,《斯德哥尔摩宣言》从意识上奠定了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基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则从组织上奠定了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基础。 ④
《海洋法公约》第197条要求各国应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制定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同时,在第202条中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除此之外,一些重要的、专门防止不同来源污染的国际公约,也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在保护海洋环境问题上有进行合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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