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 指出,共善是由多种不同的因素组成的constat ex multis, 包括“正义公正、德性、和平、平静、友谊、交流、共享”, 而这些也都是法治的目标。阿奎那说, 法是以共善为目标的理性条例, 是由那些在政治群体中具有权威的人们所传播的。而且, 在诸种共善中, 有的应该比较优先。对阿奎那素有研究的学者克里夫特 科萨尔Clifford Kossel 对此解释道: “群体的好秩序, 也就是能带来和平与平静的秩序, 是人类法律的第一目标。它是基本的, 没有这样的秩序, 人类无法在一起生活。”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 民主法治就是实现和维护这种群体好秩序的必要制度保障, 它的作用不是要用强制消除不同意见和观点的办法来实现和谐, 而是既要保护个人的言论权利往往也被解释为良心权利, 又不使这样的个人权利损害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共善。这样的民主法治观念包含的个人良心观念是具有民主社会共性的。
良心并不只是一种个人的是非、对错判断能力及行为, 而且还需要由个人良心延伸为公共良心。良心是一种人与人互相联系的方式, 不能脱离一个人与他人的可能联系范围可大可小 来了解他的良心。与他人有所联系的良心, 在直觉良心论那里, 常常表述为“人同此心”; 在知识良心论那里, 则常常表述为“知之非艰, 行之惟艰”, 也就是, 良心指的是一种能由一些人分享的知识, 知道并不困难, 只要头脑没有坏掉的人, 谁都能懂, 难的是有所行动, 付诸实践。
把良心视为纯粹的个人事务, 强调每个人的“良心权利”,容易忘记或忽略良心与外界环境的联系。人的良心及是非、对错观念都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影响。即便是某些看上去是“天性” 的个人良心, 也是极容易被外界影响所改变的。例如, 让 雅克 卢梭说人天生就有“怜悯心” compassion, 亚当 斯密说人都有原初的“同情心” sympathy, 中国人说“恻隐之心, 人皆有之”, 这些人本善的说法虽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但所言的“天生良心” 极其脆弱, 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 并不能引导大多数人的善良行为。一个人跌倒在马路上, 走过几十个行人也未必有人出手相助的, 便是这样。
因此, 良心的社会性又可以理解为人们在特定环境中的一种联系方式。在一个公共道德良好的环境里, 个人的良心由于与他人的交往和互动而在向善行为上变得清晰和明确起来的。这样的良心对人的社会参与和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例如, 一个人见死不救, 就会被别人鄙视, 这样一来, 利他也就更容易成为习俗性的良心行为。良心所指导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 而且也是那些与他分享同一看法的其他人的行为, 因此能形成一种良性的群体联系。
公民社会是一个适宜于形成和维护这种良性群体联系的公共环境, 没有相当的共同道德, 这样一个公共环境是无法想象的。政府权力靠吏治的力量无法形成公民社会。由于民众的个人良心是在公民社会里发挥作用的。政府没有压制公民良心的权力, 因此, 在爱琳照相馆这样的案例中, 呈现对立的不是个人良心与政府权力的冲突, 而是个人良心与某种集体良心的孰轻孰重。法律判决中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他们的良心理应优先于个人良心,不仅如此, 由于法律是由民选的代表们制定的, 所以也可以说法律表达的是大多数选民及其代表们的共同良心。
公知在社会中“管闲事”, 毁誉参半。这就像一个人面对社会中不公正的事情, 站出来仗义执言, 往往会招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种是赞叹他的良知和道德勇气; 另一种是指责他利用事件作秀, 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后一种反应从“利益” 来解释人的行为, 包含着这样三个信条: 一是人没有不计算自己私利的, 所以这个人也不能例外。二是私利与良心是绝然排斥的, 只要有私利就不能叫良心。三是既然人人有利己之心, 那就人人无良心, 良心只是子虚乌有、自欺欺人的东西。这对理性的犬儒主义和虚无主义很有市场, 因为它帮助不能凭良心做事的人有了合理的解释, 大大减轻了心里的不安, 不安说明他们还有良心, 至少也是良心未泯。
逐利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 只要有私利, 便不会有良心, 只要有利可图, 不必在意良心。良心到底是什么呢? 在功利主义者那里, 根本无须深究这个问题, 因为答案很简单, 也很清楚, 良心是骗人的和骗自己的东西。
但是, 人类历史上, 无数人, 其中许多是富有智慧的人确实在不断思考良心究竟是什么。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的观点, 但也不是没有一些已经被许多人接受的看法。
有人认为, 传统良知论不能直接成为现代社会的伦理, 因为传统良知论的良心是一种直觉的感知, 而现代社会伦理则更多地依靠理性的思考。然而, 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有良心知觉,并在行为上受良心引导的人未必都学习过现代伦理, 或有多少伦理知识。他们仍然像历史上的人类一样, 在日常行为中接受或感觉到某种道德直觉的影响, 即使没有良心行为, 也会因为不能有这样的行为而感到良心不安。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 一些很有现代伦理, 或者很善于思想的人却未必会有良心行为, 由于他们善于理论和思想, 反倒更容易平息心里可能的良心不安, 甚至根本消除这种不安。许多人知善而无作为,不是没有良心感觉, 也不是没有道德知识和思考能力, 只是利益当前, 权衡之下, 利益更重要一些罢了。
人类使用“良心” 这个说法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 开始的时候, “利益” 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一个因素, 更重要的似乎是“知识”。知识越不重要, 利益也才越重要。良心conscience 一词是从拉丁文conscientia 一词来的, 原来的意思是一种“默契的知识”。默契也就是不用说出来, 大家都知道, 或者至少都心里有数。由于大家都知道, 都心里有数, 所以不说出来又照样有分量,有影响和约束力。然而也正是由于只是默契, 所以这种知觉往往不过是感觉, 是一种大致的、模糊而不甚清晰的东西。
这种默契的、不甚清晰的道德感觉需要在具体的境遇中被实际运用时, 才会明确起来, 因此, 良心是什么往往显现在具体境遇的故事里, 而不是在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论说中。说故事因此成为一种特别适宜于思考良心问题的选择。故事里的良心特别清楚地显现出一种与道德原则有关的“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中、西大众文化中都有许多生动的劝善故事代代相传。
良心并不只是一些基本的、被权威经典规定的道德原则, 如《圣经》里的十诫, 儒家的仁义、廉耻, 或者民主人权的自由、平等、尊严, 而是将这些原则运用到具体的事情特殊场合中去的实际事例。在这类事例中, 如何运用基本原则则是不确定的, 甚至是有疑问的。良心在这种不确定和疑问中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和决定。因此, 良心可以说是用已有的原则来决疑, 而非设定与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则。例如, 现代宪政政治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人们反对政府以一个人合法的言论来治他的思想罪, 并不是要另立新的原则, 而是将这一原则运用于这个具体的人和这件具体的事情。根据已有原则得出的结论是, 这么做错了。在一般情况下, 说出这个结论并不会有什么风险, 因此不是良心行为。但是, 如果说出来可能有风险, 会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 但还是要说出来, 那便成为一个良心行为。
在网上读到一篇《理直气壮讲政治改革, 没啥可怕》的报道, 介绍十八大代表、中央党校副校长陈宝生做客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时对政改的看法, 着重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政治体制改革、党内民主、党建质量等问题。前不久, 《人民日报》也发表了《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文章。政改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开始受到重视的问题。
政治改革的意义当然不全在于遏制和防止权力的腐败、提高执政党的信誉和政府权力的正当性, 也不是单纯为了加强或巩固一个政权。政改的意义更在于要为整个国家开创一种“好生活”和“好社会” 提供更好的制度保证。从根本上说, 政治改革应该是政体改革的一部分。政体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政体的制度和政体的公民文化, 制度与公民文化的一致使得政体的治理形式与政体对公民的教育效能之间有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
政体不仅是政治的制度, 而且更是与这种制度相联系的公民群体生活方式。这样的公民群体生活方式体现、维持、再生一种可以称作为“国民性” 和“好生活” 的特征。国民性是具有普遍相似性的价值观、公民素质、禀性、道德准则、行为规范。政体的制度与国民性, 这二者的必然联系使得“治理” 与“教育” 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好的政体造就普遍优秀的公民群体,而一个不好的政体则是国民道德沦丧的主要原因。政体决定“好生活” 的实质内容, 因此, 不改变好生活的理念与内容, 便不能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政改。“文革” 后拨乱反正的政改就曾经对中国人的好生活理念发生过积极的影响。“文革” 时期的政体曾经有它自己的所谓“好生活” 教育, 当时,“斗私批修触及灵魂”、“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强制性的“上山下乡”、“接受工农兵再教育”, 这些都曾经是实现“好生活” 的途径和手段, 也都教育人们什么是好的生活。然而, 这种强制的好生活充满了欺骗、权术、暴力和恐怖, 它给无数的人带来的不是幸福, 而是深重的苦难。
我们拒绝“文革” 政体的好生活教育, 并不仅仅是因为这样的“好生活” 让无数人吃尽了苦头, 使得他们个人的生活很不幸福, 而且还因为, 这样的“好生活” 是以威权和强制的方式强加于人们的。就算主掌至高权力的是一位真正的贤者, 他难道就可以为所欲为, 合理合法地安顿我们所有人的灵魂, 强制安排我们每一个人的好生活吗? 这种威权主义的“好生活” 是一种国家主义的好生活, 它所强调的共同的善和个人的善都是以反个人为中心坐标的。
我们今天期待政体改革, 就其对社会和人民的教育作用而言,应该期待它帮助形成一种以人为本的公民观念。它应该建立在自由、理性的个人观念和公民权利之上。它的中心是人, 因此具有民主政治的特征。它从每个人的自由、理性、尊严出发, 把共同的善和个人的善都看得非常重要, 但是, 它反对以一种善来宰制另一种善。
这样的好生活, 它所追求的幸福不等于个人感觉的快乐不快乐, 它必须包含群体共同认可的基本核心价值。生活在不良政体中的人们往往对幸福不能形成正确的观念, 这并不是说他们不能感觉到某种快乐, 而是说他们的幸福感会被极度扭曲。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 通过追求和优化价值和人生意义来实现自己的幸福生活, 脱离了价值, 便无“幸福” 或“好” 可言。真正的政治改革会帮助人们发现, 他们以前感觉到的幸福或好生活原来是不够的, 甚至是起源于扭曲的价值观的错误观念。
伦理学家凡 维克Robert Van Wyk 说: “一个好生活必须至少包含两个部分, 幸福以及不要在寻找幸福中上当受骗。” 人越是容易受骗上当, 就越不容易找到真正的好生活。如果政改能够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方向, 让人民知道, 政改不只是为了一个政党保住它的统治权力, 而是为了全体中国人和他们的子子孙孙开创一个以正义为幸福目标的政治体制, 政改不仅有利于一个政权, 也同样要帮助民众变得聪明起来, 更明白如何当好国家的主人, 清楚什么是真正的共同幸福和好生活。这样的政改, 那才能真正做到公义当先、理直气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