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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构建和谐社会已深入人心的背景下,面对社会矛盾凸显的严峻现实,需要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促进人际关系和谐、妥善化解矛盾的解决方式和治理模式。而调解作为一项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在纠纷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丛书·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实务技巧与案例》是一本重点介绍调解实务技能的书,但同时兼顾原理、制度与法律政策。可以说,本书忠于实践而不拘泥于实践,注重理论而又不耽于理论,更多从实务角度出发,介绍调解的基本理论和技巧。尽管是一家之言,但在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探索调解工作规律,传承调解技能等方面,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丛书·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实务技巧与案例》的编者都从事法律实务多年,每人主持的调解不下千场,对调解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他们又毕业于重点大学,且撰写过多篇专著和论文,理论知识扎实。我们希望本书能为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广大读者掌握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提供帮助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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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赟峰,毕业于浙江大学,做过律师,当过法官,现供职于中共慈溪市委政法委。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文章多篇,著有《婚姻继承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参与编写了《精选案例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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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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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调解基本知识介绍
第一节 调解概述
一、调解的概念
二、调解的特点
三、调解的功能及价值
第二节 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一、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概述
二、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分析
三、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价值与影响
第三节 调解制度的变迁
一、新中国成立前调解制度的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
第四节 域外调解制度一览
一、美国的调解制度
二、日本的调解制度
三、德国的调解制度
四、澳大利亚的调解制度
第二章 调解的分类
第一节 民间性调解
一、人民调解
参考文书1人民调解申请书
参考文书2人民调解告知书
参考文书3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二、其他民间性调解
第二节 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概述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
第三节 司法调解
一、司法调解概述
二、民事诉讼调解
三、刑事诉讼中的调解
四、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五、检察环节 的调解
第四节 调解的其他分类
一、判断型调解
二、交涉型调解
三、教化型调解
四、治疗型调解
五、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治疗性
调解的比较
第五节 大调解意义下的诉调对接
一、诉调对接产生的背景
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与诉讼制度效力的对接
三、仲裁调解与诉讼制度效力的对接
第三章 调解流程及工作要点
第一节 调解的准备阶段
……
第四章 调节的能力和技巧
第五章 民事纠纷调解要点
第六章 商事纠纷的调解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调解和协调
第八章 刑事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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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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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刑事自诉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刑事和解的区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刑事自诉的调解及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虽然都是刑事诉讼框架下的调解(和解),但三者之间还是有所区别。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赔偿损失的,可以作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并非可据以免除刑事责任,其本质上仍然属于一个民事问题。而刑事自诉的调解和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则和犯罪行为的成立、加害人责任承担等刑事问题存在着内在联系,本质上是对刑事责任的处理。
四、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一)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概述
现阶段,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的调解。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前面所说的行政调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主要的区别是调解的主持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由审判人员主持,而行政调解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我们一般所说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主要是指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可见,我国行政诉讼一般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应引入调解机制,或者是有限调解机制,而不再将调解局限于行政赔偿纠纷中。在当前《行政诉讼法》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很多法院开始了行政案件调解的尝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巧用“协调”、“和解”的名义,促进行政诉讼“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建议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准许原告撤诉”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建立。①可见,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是行政诉讼发展的一个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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