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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康德说道德与人性大师思想集萃》编著者康德。
“大师思想集萃”系列丛书收入阿德勒、洛克、康德、弗洛伊德、罗素、尼采、荣格、培根、叔本华、马斯洛十位大师的智慧结晶,力图向读者展示大师们的思想精华,引领读者深刻理解人的本质、感悟人生真谛、关注生活现实、丰富自己的人生。
本丛书收集的作品,主要涉及思想大师们对人的本质和人生的深入思考和论述的内容,分为十卷,阿德勒著《阿德勒说自我超越》、洛克著《洛克说自由与人权》、康德著《说道德与人性》、弗洛伊德著《弗洛伊德说梦境与意识》、罗素著《罗素说理想与历程》、尼采著《尼采说天才与灵魂》、荣格著《荣格说潜意识与生存》、培根著《培根说百味人生》、叔本华著《叔本华说人间幸福》、马斯洛著《马斯洛说完美人格》。由高适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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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康德(1724-1804),德国思想家、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著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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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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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道德是人性的基础
一、道德的价值
二、道德的训练
三、道德的实践
四、道德与自私
五、道德与幸福
六、道德与良知
七、道德与体验
八、道德与善良
九、道德的法则
第二讲 意志是道德的原点
一、决定意志的因素
二、意志的自律及其特性
三、意志的动力
四、善良的意志
第三讲 人性服从于德性
一、人性的本质与特殊
二、人的德性
三、向善的力量
四、向恶的习性
五、善意的谎言
六、对圆善的追求
七、圆善与美德
八、被尊重的人格
九、圆善的格言
十、圆满的概念
十一、善的两种
十二、善的最高条件
十三、对家庭的尊重
第四讲 人性和道德的法则
一、法则与行为
二、法则与道德
三、法则与意志
四、法则与义务
五、物理法则与自然法则
第五讲 实践是道德的桥梁
一、实践的对象
二、感性与理性的实践
三、感性与理性的一致性
四、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
五、实践与理性
六、实践与社交活动
七、实践的智慧
八、实践优于思辨
九、纯粹实践的理论
十、实践的命题
十一、实践理性的对象
第六讲 智慧是自由人性的结果
一、心灵的义务
二、智慧的爱
三、不朽的灵魂
四、知性与超感触
五、人的自身与自由
六、理想与信仰
七、知性与感官判断
第七讲 性格是本性的真实表现
一、快乐与烦恼
二、忍耐与勇气
三、发泄与健康
四、情欲与本性
五、妄想与懒惰
六、性格与气质
七、性格与血质
八、性格与容貌
九、性别的特性
十、民族的特性
第八讲 艺术、法理与人性的链接
一、模仿与鉴赏
二、语言的艺术
三、理念与兴趣
四、法理与伦理
五、感情的需要
六、享乐的方式
七、感觉与想象
八、崇高感与敬畏感
九、法理与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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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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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然以很少的同情置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心肠中,又如果这
个人或那个人气禀上是冷淡的,而且他对别人的痛苦是漠不关心
的,或许因为他是备有这种坚忍和刚毅的特别天禀,而他设想或甚
至要求别人也必有这样的天禀——这样一个人一定不会是天生卑劣
平庸之辈——但是,如果他根本不适合于做一个慈善家,难道他终
不会在他自己身上找到一个根源给他自己一种更高的价值,就比天
生好性情的气质作成的人的价值远为更高的价值吗?这毫无疑问是
能的。在这里,品格的道德价值凸现出来,这种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
高的价值,也就是说,他并不是从性好而施惠,是从义务而施惠。
“去寻求自己的幸福”是一种义务,因为对于自己的情境不
满意,这不满意就变成大的诱惑,即“诱惑着去违犯义务”的诱
惑。但是在这里,一切人对“幸福”原已具有最强烈而切挚的性
好,却并没有注意到义务,因为在此幸福的观念中,一切性好被
结合于整体中。但幸福的箴言也常是这样的一种格言,它大大地
干扰了某些性好,而同时一个人对于幸福不能形成确实的概念。
因此,一个简单的爱好,即“在关于它所许诺的方面以及在关于
它被满足时间方面都是十分确定的”,它往往能压服那类流动浮
泛的观念,例如说,一个痛风的病人,他能自行选择去享受,他
不会把当前享受牺牲于那一种幸福的期待。即使在这种情形下,
如果对于幸福的一般欲求不曾影响他的意志,又设想在他的特殊
情形中,健康在这估计中不是必要的因素,那么在这里如同别的
情形一样,仍存有这个法则,即他绝不可从爱好增进其幸福,只
应从义务增进其幸福,因此,他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无疑地,我们也必须根据这些去理解《圣经》中的那些语
第一讲
道德是人性的基础
句,即我们被命令着去爱我们的邻人,甚至去爱我们的仇敌的那
些语句。因为当做一种情绪看的爱是不能被命令的,它只为义务
的缘故而施仁爱那就可以被命令。这种为义务之故而施爱的爱,
即使我们不为任何爱好所驱迫,甚至被自然而不可克服的厌恶所
排拒,他不能不为。这是一种实践的爱,不是感性情绪的爱;一
种位于意志中,而非位于感性中的爱;一种位于行动的原则中的
爱,而不属于柔性民情的爱,只有这种爱才能被命令。
“这样,道德第一命题是:要想有道德价值,一个行动必须
是从义务而完成。”
第二命题则是:由义务而完成的行动并不是从目的而引生出它
的道德价值,而是从那“它由之以被决定”的标准引生出它的道德价
值,因此,它并不依靠行动的对象(目的)的实现,只依靠那“行动
所由之而发生(而完成)”的“决意的原则”,而不愿涉及欲望的任
何对象。在我们的行动中,我们心中所有的目的,或行动的效果,都
不能给予行动以任何无条件的或道德的价值。行动的价值,如果它
不存在于意志中也不存于涉及意志所期待的效果中,那它能处于什
么位置呢?它并不能处于任何别处,它只有处于意志的原则中,而
不顾及为行动所能达到的目的。因为意志正立于它的先验原则和它
的经验动力之间,就好像植立于两路之间,而又因为它必须为某物
所决定,所以当行动是从义务而作成时,意志必须为决意的形式原
则所决定,对这种情形,每一个物质原则都已从它身上被抽去。
第三命题,即作为前两命题的后果,我把它表示为:义务
是“从遵循法则而行”的行动的必然性。我可以对一个对象,即
“作为我所设拟的行动的结果”的对象,有爱好,但是我绝不能
有尊敬,因为这样一个对象是意志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意志的一
个活动。同样,我也不能对爱好有尊敬,无论这爱好是我自己的
或是别人的。如果是我自己的,我至多只能赞许它;如果是别人
的,有时我甚至喜爱它,即是说,视它为在我自己的利益上是可
取的。只是那“当做一个原则,绝不是当做一个结果,而与我的
意志相联结”者——单只是那“不曲意顺从我的爱好,但是驾驭
爱好,或至少在选择的情形中,把爱好排除而不计算在内”,那
法则本身,才能算是一个尊敬的对象,因此,也才能算是一个命
令。现在,一个从义务而做成的行动必须完全排除性好的影响,
以及与性好连同的“意志的每一对象”,这样,已没有东西留存
下来能决定意志,除了在客观上的法则,以及主观上对这实践法则
的纯粹尊敬,因而结果也就是这样一个标准:我应遵循这法则,即
使这法则阻碍了我一切的爱好,我也会义无反顾地遵循它。
这样,一个行动的道德价值并不处于从行动所期望的效果
中,也不处于那“需要从这所期望的效果中以借得其动力”这样
的行动的任何原则。因为这些效果——一个人自己感觉的舒适,
甚至别人幸福的增进——都可因其他原因而达到,对此,自然也
不必需要理性存有的意志。可是就单在此理性存有的意志,那最
高的而且是无条件的善才能被发现。根据这个,“我们称之为道
德的善”的那种出类拔萃的善只能存于法则自身的观念中,这法
则的观念只在一个理性的存在中才有可能,而且绝不能存于任何
别的地方;只要当这法则的观念决定意志,而不是所期望的效果
决定意志时才有可能。这个卓越的善早已存在于依此观念而行的
人身上,我们绝不要去等待它开始出现在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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