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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高院法官何帆继《批评官员的尺度》后又一重磅译作)

書城自編碼: 19185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随笔
作者: [美]布雷耶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351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9/22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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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
斯蒂芬`布雷耶 畅谈司法、民意与民主
★谈常识,写给每位普通公民的通俗文字
★讲故事,讲述八段发人深省的司法往事
★论民主,讨论法官在推进民主中的作用
★说法理,叙说美国近年大案的幕后争议
內容簡介:
“为什么法院说什么,美国人都会照办?”面对一位非洲法官抛出的疑问,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试图给出答案。他回顾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切诺基印第安人案”、“黑奴公民身份案”和“小石城事件”,藉此提醒广大读者: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无上权威,并非一朝一夕确立。历史教训表明,当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被主流民意接受,甚至遭遇总统、国会的抵制时,司法机关保障人权、节制公权的作用将彻底失灵。经过几代大法官的孜孜努力,美国人民才将尊重并遵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视为传统与习惯。
如今,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能说出《美国偶像》三位评委的姓名,却不知道三权分立是哪“三权”。布雷耶大法官对此忧心忡忡。他认为,民主政制的有效运行,既需要一个独立而强大的司法系统支撑,也取决于普罗大众的理解和认同。为维系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布雷耶结合“华盛顿禁枪案”、“日裔公民集中拘押案”、“关塔那摩囚犯案”等案件背后的重大争议,阐述了最高法院应当如何以务实态度,处理好与国会、内阁、各州、先例和下级法院的关系,推动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为进一步开启民智,这位“当代美国最有智慧的大法官”,用平实、通俗、浅显的语言,为广大非专业读者,撰写了这本《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
關於作者:
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
1938年5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1959)、牛津大学(1961)和哈佛法学院(1964),曾任司法部分管反托拉斯事务的助理司法部长的特别助理(1965-67)、哈佛法学院助理教授(1967-70)及教授(1970-80)、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1977-80)、“水门事件”特别检察组助理特别检察官(1973)、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1974-1979)及首席法律顾问(1979-1980)、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80-1990)及首席法官(1990-1994)。1994年7月,经比尔?克林顿总统提名,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著有《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Active
Liberty)、《打破恶性循环》(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规制及其改革》(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等。
译者简介:
何帆
1978年1月生于湖北省襄樊市,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有《刑事没收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译有《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路》、《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等,主编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传记译丛”。
目錄
译者导言:法官、民主与实用主义
中文版序言: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强大而独立的司法系统
阅读提示
导言
第Ⅰ部分 人民信任,来之不易
第一章 司法审查是反民主的吗
听听制宪者怎么说
霍茨波的追问
第二章 司法审查的建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被逼入死角的最高法院
马歇尔的伟大创举
最高法院成功扩权了么
首席大法官的忧虑
第三章 当总统对法院说不:切诺基印第安人迁徙案
“让约翰?马歇尔自己执行判决”
切诺基人的“眼泪之路”
第四章 引发内战的判决:“德雷德?斯科特案”
被宪法搁置的难题
“公民”斯科特的自由
臭名昭著的判决
恶劣判决的连锁反应
“斯科特案”的教训
第五章 伞兵刺刀下执行的判决:小石城事件
力挽狂澜的“布朗案”
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决心
101空降师来了
司法至上的确立
第六章 最高法院何以最高:“布什诉戈尔案”
最高法院的“自残”
当服从判决成为公共习惯
第II部分 维系信任,法官何为
第七章 法官如何解释法律
原旨主义、政治风向与个人偏好
令宪法垂范久远的实用主义方法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国会:立法意图与社会效果
以文本为导向的解释方法
基于立法意图与预期后果的解释
为什么要强调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
法官的选择
如何判断国会的立法意图
不能动辄宣布立法违宪
第九章 最高法院与行政分支:行政行为与相对专长
包罗万象的行政管理
行政法与司法审查
相对专长与司法尊重
对行政机关政策性决定的审查
对行政机关法律解释性决定的审查
作为“试金石”的相对专长
第十章 最高法院与各州政府:地方分权和辅从原则
中央集权还是地方自治
辅从原则与权力配置
为什么要限定联邦立法权限
国家大事还是地方事务
维护一个全国性的市场
尊重州权与地方权力
有效互动,服务人民
第十一章 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专门分工与职能定位
各司其职的上下级法院
“霍恩案”:谁更擅长查明事实
“阿姆克姆案”: 让地区法院自己做主
第十二章 最高法院与先例:遵循先例与就事论事
“布朗案”:何时应舍弃稳定性
如何对待先例
压制推翻先例的诱惑
第III部分 守护宪法,捍卫自由
第十三章 恒久价值观和比例原则:“华盛顿禁枪案”
如何界定个人自由
我们宪法的价值观
合理使用比例原则
“赫勒案”:第二修正案的价值观
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平衡
第十四章 国家安全与违宪问责制:“日裔公民拘押案”
战乱之时,法律失语
“平林案”:挑战战时宵禁令
“是松案”:夸大敌情的军方
颠倒是非的判决
被伤害的最高法院
第十五章 节制总统权力:“关塔那摩囚犯案”
为什么选择关塔那摩
“拉苏尔案”:海外囚犯的司法保护申请
“哈姆迪案”:“敌方战斗人员”里的美国公民
“哈姆丹案”:特别军事委员会的审判权
“布迈丁案”:违宪的国会新法
立足当下,就事论事
作为宪法守护者的最高法院
结论
回应霍茨波的追问
开启民智,维系民主
附录A:图片说明
附录B: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致谢
译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司法审查是反民主的吗?
最高法院有权推翻它认为违宪的法律。那么,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究竞源自何处?宪法对此可是只字未提。人们很容易据此推定,最高法院并没有守护宪法的权力。
比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违宪法律,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并不是最后说了算。在某些情况下,立法机构无须修改宪法,就可以撤销最高法院的裁决,恢复相关法律的效力。同样,英国和新西兰的法院也有权解释国会立法,确保法律内容符合本国宪法惯例,以及相关“权利法案”在欧洲国家,主要指《欧洲人权公约》。如果法院认为立法确实存在与“权利法案”不一致之处,可宣告二者存在冲突,但不能直接宣布相关立法无效。法院宣告立法存在冲突后,将由议会决定是否修正或废除那些被法院认定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哪怕法院判决在先,议会也有权保留那些受到质疑的法条0[1]
许多媒体评论员、学者甚至普通公民,在认真检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之后,都认为这项权力超出了民主范畴。为什么民主制,一种建立在代议制、问责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要把如此重要的最终决定权,或者说近乎最终的决定权,委托给相对独立、非经选举产生且超然于民意影响之外的法官群体来行使?
以下几类说法,可以部分解答上述疑问。一些判决,必须以非民主的形式作出——比如,对一个声名狼藉的刑事被告的审判。被告人的权利,是一项足以对抗多数人意愿的权利,当然,其他宪法权利也具有这个特点。我们的民主政制并非多数人说了算的直接民主,而是一种由宪法划定界限的多数人的民主,这些界限取决于我们的宪政架构,也取决于宪法为避免个人和少数人权利受到多数人意志的侵害,而提供的切实保障。此外,绝大多数人认为,民主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样,都应当具备稳定性,如果一个政府的法制,随着它每日应对的复杂事务和社会舆论变来变去,政府的稳定性必将受到破坏。现代政府也需要这么一个决策部门,他们在审查或适用条约、行政条例甚至法律法规时,不能一味迎合全体乃至绝大部分选民的意愿。相反,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应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因此,我们也非常清楚,真正的民主政制,必须包含一些不那么纯粹以民主形式运转的机构和程序。
人们通常认为,解释法律的权力,近似于解释宪法的权力。由于以立法方式推翻司法判决的周期太长、过程复杂、缺乏民意基础,即使立法机关掌握这个权限,也不太情愿这么做。而且,如果推翻某项维护人权的判决,还可能招致众怒,立法机关也很少推翻法院的法律解释。比如,在加拿大,尽管立法机关有权推翻法院的宪法判决,但他们几乎从未行使过这一法定权限。
但是,上述解答并不完全令人满意。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难以撼动的法律约束力。这项权力动辄关系到国家大事,并可能引发最高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摩擦。想想最高法院关于重新划分选区的判决,这个判决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划分选区的办法,甚至改变了许多州的选举结果。还有关于“平权措施”的判决,它限制以促进校园种族多元化为目的,依种族标准确定的高中招生政策。”更别说堕胎案判决了,它直接推翻了那些限制女性堕胎的法律。再想想最高法院宣布在公立学校祈祷违宪的判决——这一判决激起社会各界关于政府与宗教关系的广泛争议。还可以考虑一下那些界定什么才是“搜查和扣押”,进而改变警察日常执法方式的判决。最后,想想最高法院废除种族歧视,打破南方地区等级制度的判决。”
总之,最高法院对司法审查权的适用,常会带来重大而深远的社会变革。司法审查对于限制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为,决定重大公共议题,乃至引导美国人的生活方式,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有必要讨论,为什么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动用这项功效远比法律解释权强劲的权力。
有人声称,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实现切实可行的民主制度。比如,言论自由可以帮助人们接触到形形色色的立场和观点,哪怕是一些非常极端,甚至令人反感的观点,选民们在行使民主权利时,也因此获得更多选择。平等的法律保护可以确保政府不会片面强调某一个公民的声音,忽略另一个人的声音。一种有助于推进民主良性运转的权力,当然不能算一种反常的非民主形式。
一些人从宪法关于不同政府部门的分权设置中找到了答案。他们认为,这种分权机制,需要一个中立的仲裁者,对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也十分必要。他们提出,民主代表的终究是大多数人的意愿,而多数人的意愿有时会令少数人的意见得不到平等的尊重。纵观20世纪历史,许多民选政府,同样会做出荼毒少数群体的暴行,甚至连民主制度也可以一并抛弃。这些人认为,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司法审查可以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安全阀,确保民主始终处于稳定状态,做到既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又防止“醉汉们”干扰“醒者们
”的判断。P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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