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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最新最火的PE形式。有限合伙是在美国已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近期在中国深入推广的PE组织形式。成立私募公司,首先想到的问题就是成立何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但是由于在中国此类理论知识尚显匮乏,私募公司一直在寻求一条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组织形式的通道。
专业的实务内容。本书讨论了各种约定而成的法律关系形态;深入细致地描述了有限合伙制PE运作中各个细节的操作模式、方式、规律以及法律风险;对很多实践中存在的但理论上尚未研究的问题进行大胆探讨,在归纳概括的前提下,对其存在的意义和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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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同时在诊断式服务的过程中,带动投融资,陪伴中小企业成长。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领域,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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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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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总序
前 言
第一章 有限合伙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制度
二.有限合伙制度
三、有限合伙与其他制度形式的比较
第二节 有限合伙理论体系
一,GP和LP的基本理论
二、有限合伙中的责任
三、有限合伙的适用
第三节 我国有限合伙的沿革和法制基础
一、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沿革
二、合伙企业法出台及修订情况
三、有限合伙制度的配套法规体系
第二章 有限合伙制度与PE的结合 ’
第一节 国外有限合伙对PE发展的贡献
一、有限合伙在国外PE中的运用状况
二、有限合伙在国外PE中发展的原因
三、有限合伙对国外PE发展的实际贡献
第二节 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运用
一、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运用状况
二、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运用特点
三.有限合伙对中国PE发展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PE选择有限合伙制的考虑因素
一、有限合伙PE与类似制度比较
二、中国PE选择有限合伙应考虑的因素
三、有限合伙制PE的操作性问题
第三章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发起
一、有限合伙制PE的发起模式
二、有限合伙制PE与其他形式PE发起模式的区别
三、有限合伙制PE发起模式对募集设立的影响
第二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准备
一、募集总体思路
二、GP的选择和组建
三、《募集说明书》
四、募集资源的整合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募集操作
一、募集方式和渠道的选择
二、募集的流程和规范化操作
三、募集的变化和终止
第四节 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制PE募集与设立的关系
二、设立有限合伙制PE的考虑因素
三、设立有限合伙制PE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章 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与运作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基础框架
一、GP与LP的一般性责权利
二、GP与LP的基础关系
三.有限合伙制PE的运作管理原则
第二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决策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经典决策机制
二、经典决策机制中的各机构职能
三、中国有限合伙制PE在决策机制方面的变异
四、有限合伙制PE的投资决策流程关键环节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PE的执行事务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合伙事务执行
二、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模式
三、基金管理人的发展模式
第四节 有限合伙制PE的分配管理
一.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费
二、有限合伙制PE的收益分配
三、有限合伙制PE的亏损承担
第五节 有限合伙制PE的监督控制
一、有限合伙制PE对GP、LP的行权限制
二,有限合伙制PE对GP、LP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处理
……
第五章 有限合伙制PE的投资与退出
第六章 有限合伙制PE的变更、退伙与清算
第七章 有限合伙制PE中的新发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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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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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有限合伙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制度
一合伙制度的产生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共同合作的最古老的表现形式。据记载在远古时期的血缘家族里,由于人们劳动的聚合以及人们合作关系上的相互制约,共有财产不便分散,家族就有了共产合伙的一些特征,1但此时的合伙与现代意义上的合伙概念不同。
有文字记载的合伙,最早出现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当时的合伙只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一种经营方式,虽然也具有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合伙的特征,但并未形成法律制度,与当今的合伙性质不同,仅仅是同用一个名词而已。
直至罗马共和国时期,合伙制度已基本成型。此时,合伙被称为一种合意契约,据此两人以上为了实现某一合法且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将物品或劳务集中在一起;合伙不仅具有合伙人之间的合意.而且具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这与我国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已极为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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