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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

書城自編碼: 352663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崔建远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82350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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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作者崔建远教授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暨物权编总召集人。全程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并担任物权编编的总召集人,在此领域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本书的内容特点是对民法典深层的价值进行探析,以求更准确地阐释立法主旨,对法典条文的新概念、新规定、新变化给与了立足于民法典层面的界定与解读,并且突出了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与指引。
本书的最终呈现,超出了作者自己的预料,在若干制度及理论方面,或新增,或完善,或突破,或深化,或矫正。凝结了作者在物权法及理论上二十余年的积累,这也是作者为读者们呈献的*诚意。
內容簡介: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凝结了作者在物权法及理论上二十余年的积累,作者从民法典制定层面出发,明确了各个条文的内在价值,阐释了各法条的主旨内涵,对法条的变更、增补进行了理论溯源与新法解读,对相关概念、原则等进行了清晰的区分和界定,并且从司法适用角度,给出了学理解释与应用指引,并辅以疑难问题的案例探讨,兼具了学理阐释与实践操作。
本书读者对象主要为法官、律师以及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既有立法的高度,又有学者的深度,同时还有司法适用的广度。对于对法官、律师和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是非常难得的一套集学理与适用于一体的民法典图书。
關於作者: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暨物权编总召集人。
內容試閱
自序

这部释评书系我附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之意而立项的作品。

我本无编写本释评书的打算,原因复杂。首先,《合同法》《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卷)《物权法》《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下册)《债权:借鉴与发展》《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等拙作的撰写经历,使我切身体会到: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的研究民法典的著述问世,自己学习、揣摩之后,再构思、动笔解读和阐释民法典的作品,可以梳理既有的研究成果,吸取他人著述中的精华,避免乃至减少重复性的工作,少走弯路,着力薄弱环节的探讨,提高自己阐释的可信度,效果会更佳。可是,依出版社的要求,一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即刻定稿《中国民法典物权编释评》,不合上述经验,反倒突显自己的短板尽管我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民法室之邀,多次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室内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研讨,终归非逐句逐条地草拟和打磨法律条文之人,对某些法律条款以及措辞难解其深意,而编写释评书恰恰需要逐字逐句地解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后,既有的合同法、物权法领域的作品均须修订,加上多家刊物约稿,我所负文债沉重,无力再揽新活儿。
再次,十多年的艰苦生活,磨炼了我,也启迪了我,渐育有这样的人生哲学:勤于学习和工作,积极上进,不虚度光阴,但不预设固定的结果;取得成绩,获得奖励,固然高兴!无此荣耀,也不怨天尤人,继续努力。执此理念,不愿一窝蜂地争先恐后,匆忙汇编释义书,免得被人批评为攒书,赚取稿费。
最后,心绪在变化,激情在减弱。早在2014年,《清华法学》闻知中共中央决定编纂民法典之后,委托我联系民法学界的重量级学者,就编纂中国民法典建言献策,并要我发声专题絮语,于是涌现出如下内容: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法律世界乃至政治生活及经济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法律人特别是民法学人期盼已久的特大喜讯,值得庆贺,并应马上展开工作。
如果说中国民法典是座宏伟壮丽的殿堂,那么,坚如磐石的基础、力顶千斤的四梁八柱、布局合理的纵横构造,就不可或缺,换成民法的术语表述就是,得有坚实的哲学思想、经济基础,科学的民法原则,适当的编章结构以及规则体系,都必须确定。
如果说中国民法典是件令人称道的艺术杰作,那么,立足于中国实际、适合中国社会、借鉴发展兼顾、中国法律思维明显的民法规范集成体,就是法律人时刻聚焦、倾力编织的画卷。如此,《法国民法典》的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变动取得财产的方式这种改良的法学阶梯式,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学说汇纂式,就都不是中国民法典因袭的模板。国家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丰满的人格权制度、景深式的共同侵权体系、高空抛物的损害分担、建筑物及构筑物倒塌致害的连带责任等,特别是面向21世纪的民法制度及规则,就都会赫然出现于中国民法典之中。
总之,编纂中国民法典,工程浩大,任重道远,需要法律人乃至周边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积极行动,扎实工作,借鉴创新,勇往直前。《清华法学》编辑部闻启动民法典编纂之声而动,及时约稿专家学者,就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献计献策,凸现了时效观念,展示出敏锐目光。承诺者倾其所思,描绘其钟情的中国民法典图景,难能可贵,值得重视。
诚然,从约稿到定稿,毕竟只有短短的十几天,作者们只好将其平素积累的心得加工理,并尽可能地有所前进,难以奉献出完全新颖的立法设想(其实,也不应当隔断自己的学术历史而杜撰出不着天地的梦幻之语)。故而,这组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专题只能算作抛砖,旨在引玉,邀请众人拾柴,燃起研究中国民法典及其编纂的冲天大火,涅磐出引领21世纪民法潮流中国民法典。
最后说明,本专题栏内的论文未按作者的资力、论文水平排列先后,而是依据从整体到局部、从宏观到微观、从指导思想到编纂技术的逻辑排序的。
时间到了2018年,《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间的关系及其解释》投稿《法学研究》时,却有下面的结尾词(可能是它有些跑题,被责任编辑删除):
中国民法作为后发之法,有必要学习、借鉴境外的已被证明是成功的制度、规则及学说,为我所用,事半功倍。这是客观存在,若不予正视,则有失偏颇,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这方面,中国法及理论存在着继续努力的较大空间。例如,确立大侵权法的理念及制度,于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场合均由侵权救济机制解决,排斥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其弊端种种,已为实践所证实;法释[2009]5号第26条不顾已经成熟的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的情事变更原则及理论,独出心裁地设计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和效果,有害无益;不学习并采取符合交易实际、可以妥当处理问题的行为基础说,形成法律漏洞,不利于案件的妥当解决;未见德国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设计,仅见执行查封的一隅,便确定先下手为强的执行规则,使得民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变成一句空话;在一物多买的场合确立先签合同的买受人优先取得给付的规则,同样如此,且易形成错误判决;等等。
另一方面,中国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加上足智多谋的商家创造,涌现出新型的交易形式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既有的法律制度、规则及学说已经不敷使用,亟待发展、创新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及规则。农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其表现。新型担保形式呼唤着法律的确认、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交易的整体解释亦为其中一例。假如无视这些,满足于传统民法的制度、规则及理论,裹足不前,就会坐失形成中国标准、中国话语权的良机。如果中国民法典创设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辉映相照;如果中国民法典设置违约方于合同不能履行甚至履行显失公平的场合也享有解除权,作为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主干的补充,等等,那么,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都不言自明。中国民法及其学人不应仅有学习、赞美既有制度、规则及理论的虚怀若谷,更应有发展、创新的志气和勇气。此言非虚!假如目前正在编纂的中国民法典不做或少做这样的工作,错失千载难逢的良机,真真令人扼腕叹息!
今年,2020年,《中国法学》约稿《民法典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原有五、对《民法典》所设物权制度的简要的总体评价部分,内容如下(因现阶段的任务为宣扬中国民法典的优长,批评之不合时宜,希望我删除该部分。我服从,将之删除):
在肯定《民法典》所设物权制度及规则的前提下,为了有助于通过学说和判决进一步细化丰富发展物权规范,以满足和跟进社会发展的步伐,也有必要反思些许设计及规定。概括地说,《民法典》所设物权制度及规则有些品格分裂。(1)开拓进取与暧昧徘徊同在。《民法典》创设居住权,设置农地三权分置,为开拓进取;但对于投资性居住权类型则暧昧不清,左右徘徊。(2)亡羊补牢与谨小慎微并存。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的研讨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江平老师就率先提出设置居住权制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李凡法官以判决离婚的一方无房可住时对有住房的另一方享有居住权为例,予以附和。许多与会的专家学者都赞同《物权法》设置居住权。但遗憾的是,这没有变成现实,没有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经过努力,居住权终于进入了《民法典》,可喜可贺!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只是拿来有余,创新不足,看来尚需努力!(3)精雕细刻与粗放概略相伴。《民法典》对于超级优先权,抵押物转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涤除权的衔接与配合,等等,都设计和规定得细致周到,但对于添附等制度却过于粗放,不具有操作性。但法律非束之高阁之器,而是行为和裁判的准绳,为此,只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及确定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个案中根据基本原则、遵循法理处理案件。这等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拱手相让立法权。(4)虚心纳谏与固执己见均有。《民法典》适度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第278条),完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处理紧急事务的权限(第281条第2款)等等,都是听取、采纳合适意见的结果。但也有明显错误却固执不改的例子。如《民法典》第235条、第236条等条款的表述,词害真意,即状语未设主语时,主句中的主语同时是状语中的主语,如此,第235条所谓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就是权利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显然是错误的,原因在于状语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中的主语肯定不是权利人,而是他人,是无权占有人。在这里,避免错误的操作十分简单,要么采取被动式的表达,即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要么给状语加上主语,即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书面的,口头的,都记不得多少次了,可是错误依旧。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编纂《民法典》,制定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尽可能完美的民法制度及规则,这是千载难逢的契机。无论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程度,还是法律人对于民法的学术建设,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这些,以践行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原理,实现主观能动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互动关系。可是看看实际结果,委实让人心有不甘!
其实,学者拥有并展现反思能力,批评现行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是正能量的挥发并达积极效果,除非批评者用心不良。立法者、司法者及专家学者不具反思能力,或者虽有其力但不敢或不愿提出批评意见,使未能满足实际生活要求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依然如故,就会阻碍社会的正常运行,甚至助推社会矛盾,其负面结果可想而知。学者对于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批评,附加理由,提出改进方案,促使法律修正及司法解释的更新,遵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功莫大焉!

世上之事,相当一些都未沿轨迹运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的郭虹分社长数次登门交流,苦口婆心,力劝我编写《中国民法典物权编释评》。我一再婉谢,郭虹分社长就不断地以宽容条件为代价要我承诺:允许我不检索、附加有关物权纠纷的判决,由我自定释评书的质量和字数标准,可以延后交稿日期,可谓仁至义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作为一名理性人,也作为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长期合作且关系融洽的作者,我不得不应承下来。
起初是被动和无奈,但一经构思、动笔,便不愿敷衍了事,而是诚信待人,认真做事。可谓江山易改,禀性难移。况且,我也清楚出版社的真意是书的质量应为上乘,不问水准纯属虚假的意思表示。事情的转机出现在释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和第207条,厘清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和法律平等保护物权三者间的关系阶段。随着检索、阅读文献的进展,学思相伴,越来越觉得不得人云亦云,应该发表自认为是适当的意见。耗时近月,终成万言,释评这两条才暂告一个段落。实际上,此后也时有对之完善之语。自此,情绪高涨,信心大增,倾我所思,马不停蹄地前行,每日必到明理楼,风雨不误,雷打不动,连大年初一都在明理楼工作。

回头审视本释评书,值得提及的至少有如下几处:(1)吸纳他人著述之长,当然予以注释、说明;补其之短,扬己之长。只要有把握,就尽力阐发自己的理解。(2)我以往的作品可能是受编写体例限制,或许因一俊遮百丑,要么遗漏了某些法律条文,要么对某些法律规定轻描淡写。本释评书则不然,客观上要求逐条解读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不容回避。如此,我第一次做到了全面阐释物权法。如果说,给本科生讲授物权法,教师仅仅精于某些制度及学说,不懂另外一些制度及理论,肯定不合格,必须熟悉整个物权法及理论,至少明白教科书上的内容,由此逼得教师融会贯通物权法及学说,那么,编写本释评书也迫使我了解了物权法的角角落落。呈现给读者的,是对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完整解读。(3)出乎我自己的预料,在若干制度及理论方面,或是新增了观点,或是完善了,或是突破了,或是深化了,或是矫正了我既有的看法。例如,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法律平等保护物权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股权的善意取得,关于记名登记不动产的法律效力,关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于同一个动产上时的效力顺序,关于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效力,关于超级优先权,均属新增的观点。关于指示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尤其是指示交付的完成要件和时间点,属于完善了我原来的阐释。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同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为突破了我过去的看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见解,属于深化了我以往的意见。关于无权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法律效力,本释评书矫正了《物权法》教科书、《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下册)中的观点。(4)我之所以答应释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该书之所以能于数月后定稿,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对物权法及理论有十多年的积累,本释评书的主体是以往的研究成果被装入该书之中而成的。这表明平素积累的必要性,所谓机会留给有准备之人也。行政管理岗位能获任命如此,就业求职成功如此,研究课题能够立项如此,撰写论文和著作也是如此。(5)说来话长,我在考上大学之前,担任过小学、中学的民办教师,教过两年的高中语文。这个经历使我在较长的期间认为自己在语法、逻辑和修辞方面不错。高考时作文特意设置老师教给学生修辞知识的课堂场景,其实是在显示自己的修辞知识。没想到,先后有三位老师郑重其事地指出我在语文方面的缺点。第一位批评我在语文方面问题的,是我的导师陈国柱教授。陈老师对我说:你的文章使用复句太多,句子过长,这会使读者在阅读时喘不过气来。担任民法教授后,时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学编辑的周维春先生也批评我的文字表达让人不太好理解。再后来,时任《法学研究》副主编的梁慧星教授在回复我请教不当得利研究一文的得失的信中指出:你的优点是发现人所未见的问题,缺点是语言文字佶屈聱牙,艰涩难懂。三位老师的批评,引起我高度重视,在其后的写作时我有意识地增加短句,尽力表达得通俗易懂。耳朵里听见了表扬之声。这两三年来,还偶用形象化的语言,比喻句,自以为贴切、易懂、生动(不过,这受到审稿专家的批评太口语化)。同样未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法律编辑们更正我的遣词造句、词语搭配、标点符号,矫正误写的法律条文数目,指出某某法规、规章已被废止,这不止一处两处,而是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大部分的处理都是正确的,可取的;也有一些校订不为我所认可,甚至遭我反对。尽管我对某些处理心存意见,强烈抗议,但一想到责任编辑们纠正了我那么多的错误(包括汉语拼音输入时同音不同字、只有状语却无主语、词语搭配不当,等等),避免了、至少是减少了作品瑕疵,呈现给读者的是相对完美的著述,感谢之情、感激之意便占据上风,把对责任编辑的意见排除一空。一部有瑕疵的著述好比一个蓬头垢面的演员,责任编辑消除瑕疵就如同化妆师清除该演员的灰尘,为其梳理起优美的发型,待该演员登台时光鲜靓丽,赢得满堂彩。所以,我一直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们!没有她们负责任的编辑工作,就没有如此质量的作品!

如果说本释评书确有积极价值,那么,除了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外,还必须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法律分社长郭虹女士!龙俊博士被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一直在第一线参与草拟和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室内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他了解每个条款的文义、规范意旨和设计背景。他向我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第369条、第388条中段所谓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416条和第441条但书等条款的设计考量。这保证了对这些条款解读的准确性。郭虹分社长不但策划并约我签署《物权法》《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卷、下卷)《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债权:借鉴与发展》《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而且反复说服我参与释评中国民法典的浩大工程之中,方有本释评书的立项和出版,且我自己对之较为满意。好像是听到过陈兴良教授这样的感触:有些书纯粹是编辑设计的而自己从未想过的,有些书是编辑催促出来的。没有编辑,就不会撰写它们,或难以及时出版。此言非虚!我也有同感,就此也得致谢郭虹分社长!

崔建远
于2020年7月15日
自序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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